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我局对县域内3家食品抽检不合格的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修文县久长镇王祥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久长镇王祥便利店;样品名称:五香蛋;抽样日期:2026-01-13;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依据:GB 4789.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第二法 大肠菌群平板计数法);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蛋的行为。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不罚〔2026〕28号
(三)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修市监案移〔2026〕5-2号)已将其供货方清镇市许好食品商行移送至清镇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理。
三、整改情况
一是强化对食品储存、运输的管理。二是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三是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杜绝同类抽检不合格问题再次发生。
修文县久长镇杨氏老面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久长镇杨氏老面坊;样品名称:甜馒头;抽样日期:2026-01-15;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依据:GB 5009.9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第一法 气相色谱法);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6〕93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整(¥80.00),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没款共计壹仟零捌拾元(¥1080.00)。
三、整改情况
一是强化源头管理,注意采购原料的安全性。二是严格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三是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杜绝同类抽检不合格问题再次发生。
修文县忠盛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忠盛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样品名称:洋芋淀粉(分装);抽样日期:2026-01-09;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马铃薯源性成分;检验依据:SN/T 5522.3-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3部分:马铃薯淀粉》;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外包装标签含虚假内容的洋芋淀粉的行为。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6〕94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整(¥12.00),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没款共计壹仟零壹拾贰元(¥1012.00)。
三、整改情况
一是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的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二是严格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三是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杜绝同类抽检不合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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