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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期)

发布时间: 2026-02-10 09:38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我局对县域内5家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修文县云贵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云贵水果店;样品名称:桂圆(龙眼);抽样日期:2025-10-23;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第一法 酸碱滴定法):贵州绿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桂圆(龙眼)行为。

(二)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不罚〔2025〕204号

(三)不予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整改情况

该店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不知道购进的桂圆(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把控好质量关。同时,已将其供货方调查移送至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修市监案移〔2025〕201号)。

修文县张潼食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张潼食品经营部;样品名称:熟瓜子;抽样日期:2025-10-21;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附录B),GB 5009.22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第一法 指示剂滴定法);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瓜子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6〕23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肆角陆分(¥5.46);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零伍元肆角陆分(¥3005.46)。

三、整改情况。

一是严格筛选供应商,加强采购管理和进货查验。二是做好物料储存,做好防潮防晒。三是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把控好质量关。

修文县张光富食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张光富食品经营部;样品名称:炒瓜子;抽样日期:2025-10-21;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附录B),GB 5009.22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第一法 指示剂滴定法);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炒瓜子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6〕22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贰元肆角玖分(¥12.49元);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肆仟零拾贰元肆角玖分(¥4012.49)。

三、整改情况。

一是严格筛选供应商,加强采购管理和进货查验。二是做好物料储存,做好防潮防晒。三是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把控好质量关。

修文县周正伟牛肉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周正伟牛肉粉店;样品名称:粉碗;抽样日期:2025-10-22;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检验依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附录B B.2 纸片法);检测机构: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

(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当罚〔2025〕4-444号

(三)当场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三、整改情况。

一是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其认真清洗干净的意识。二是清洗干净的碗再次送检,检验合格再使用。三是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贵州共惠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共惠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样品名称:食荚豌豆;抽样日期:2025-11-21;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多菌灵,噻虫胺;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机构: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荚豌豆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6〕21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9.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佰零玖元(¥509.00)。

三、整改情况。

该经营部已认识到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问题。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严格把控好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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