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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发布时间: 2026-02-02 14:08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我局对县域内5家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山宝原生态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山宝原生态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样品名称:桶壹饮用纯净水;抽样日期:2025-10-15;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电导率;检验依据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附录A);检测机构: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有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6〕27号。

(三)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壹元贰角(¥91.20);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壹万零玖拾壹元贰角。

三、整改情况。

一是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二是对产品灌装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三是组织全体员工加强岗位培训学习,熟悉操作规程,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修文县梦梦琪水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梦梦琪水果批发部;样品名称:冰糖橙;抽样日期:2025-10-14;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冰糖橙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5〕406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5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佰零陆元壹角伍分(¥506.15)。

三、整改情况。

该经营部已认识到购进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把控好质量关。

修文县星果季水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星果季水果批发部;样品名称:冰糖橙;抽样日期:2025-10-14;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克百威;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冰糖橙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5〕405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8元;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壹仟零贰拾肆元捌角(¥1024.80)。

三、整改情况。

该经营部已认识到购进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把控好质量关。

修文县姊梅水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姊梅水果批发部;样品名称:冰糖橙;抽样日期:2025-10-14;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冰糖橙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6〕18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整(¥12.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佰壹拾贰元整(¥512.00)。

三、整改情况。

该经营部已认识到购进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

把控好质量关。

修文县叶梅蔬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叶梅蔬菜批发部;样品名称:红薯(甘薯);抽样日期:2025-10-09;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甲拌磷;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机构: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红薯(甘薯)的行为。

(二)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不罚〔2026〕8号

(三)不予处罚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已对其供货商(修文县扎佐镇唐雁蔬菜店)立案调查。

三、整改情况。

该经营部已履行进货查验,但未能发现农药残留量已超标。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严格把控好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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