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我局对县域内5家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山宝原生态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山宝原生态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样品名称:桶壹饮用纯净水;抽样日期:2025-10-15;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电导率;检验依据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附录A);检测机构: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有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6〕27号。
(三)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壹元贰角(¥91.20);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壹万零玖拾壹元贰角。
三、整改情况。
一是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二是对产品灌装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三是组织全体员工加强岗位培训学习,熟悉操作规程,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修文县梦梦琪水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梦梦琪水果批发部;样品名称:冰糖橙;抽样日期:2025-10-14;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冰糖橙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5〕406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5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佰零陆元壹角伍分(¥506.15)。
三、整改情况。
该经营部已认识到购进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把控好质量关。
修文县星果季水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星果季水果批发部;样品名称:冰糖橙;抽样日期:2025-10-14;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克百威;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冰糖橙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5〕405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8元;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壹仟零贰拾肆元捌角(¥1024.80)。
三、整改情况。
该经营部已认识到购进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把控好质量关。
修文县姊梅水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姊梅水果批发部;样品名称:冰糖橙;抽样日期:2025-10-14;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冰糖橙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6〕18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整(¥12.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佰壹拾贰元整(¥512.00)。
三、整改情况。
该经营部已认识到购进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
把控好质量关。
修文县叶梅蔬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叶梅蔬菜批发部;样品名称:红薯(甘薯);抽样日期:2025-10-09;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甲拌磷;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机构: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红薯(甘薯)的行为。
(二)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不罚〔2026〕8号
(三)不予处罚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已对其供货商(修文县扎佐镇唐雁蔬菜店)立案调查。
三、整改情况。
该经营部已履行进货查验,但未能发现农药残留量已超标。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严格把控好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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