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我局对县域内5家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修文县陈记蔬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陈记蔬菜批发部;样品名称:豇豆;抽样日期:2025-09-06;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机构: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
(二)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不罚〔2025〕203号。
(三)不予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已对其供货商修文县左君农副产品批发部立案调查。
三、整改情况
该经营部已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查验力度,严格把控好质量关。
贵州川云贸易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川云贸易有限公司;样品名称:蒜苗(青蒜);抽样日期:2025-09-05;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机构: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蒜苗(青蒜)的行为。
(二)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不罚〔2025〕202号
(三)不予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已对其供货商修文县二姐蔬菜批发部立案调查。
三、整改情况
该经营部已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严格把控好质量关。
修文县小袁蔬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小袁蔬菜批发部;样品名称:食荚豌豆;抽样日期:2025-09-25;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烯酰吗啉;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机构: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荚豌豆的行为。
(二)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不罚〔2026〕5号
(三)不予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已对其供货商符平会立案调查。
三、整改情况
该经营部已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做好供货商筛选,严格把控好质量关。
修文县李记蔬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李记蔬菜批发部;样品名称:大青椒(辣椒);抽样日期:2025-09-24;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检验依据:GB 5009.15-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第二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检测机构: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镉(以Cd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大青椒(辣椒)的行为。
(二)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不罚〔2026〕4号
(三)不予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已对其供货商修文县一佳盈辣椒批发部立案调查。
三、整改情况
该经营部已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做好供货商筛选,严格把控好质量关。
修文县刘英兰蔬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刘英兰蔬菜批发部;样品名称:甘薯(红薯);抽样日期:2025-09-29;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检验依据:GB 5009.15-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第二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检测机构: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甘薯(红薯)的行为。
(二)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不罚〔2026〕6号
(三)不予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已对其供货商修文县扎佐镇王明宽蔬菜店立案调查。
三、整改情况
该经营部已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过程管理,做好供货商筛选,严格把控好质量关。
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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