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和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报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三类机具申领报废补贴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见《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
三、报废条件
报废农业机械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报废条件和农业机械机主自愿作报废处理的农业机械。申请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四、报废申请流程
1.申请补贴。机主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或通过手机端自主申请,在系统中录入机具身份信息、机具来历证明,一卡通账号(银行账号)等信息。
2.业务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额。对不符合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并选择作废该业务。
3.回收机具。机主将拟报废农业机械交付给农业机械报废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在确认机具主要部件齐全后,向机主开具“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并在系统中将回收证明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回收企业需回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型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和登记证书,集中交由农业农村部门处理。农机监理机构凭“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在“贵州省农机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内办理注销手续。
4.兑付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已审核通过并将农业机械交付回收主体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兑付补贴。
5.机具拆解。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等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工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型拖拉机报废回收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回收企业要建立可追溯的报废拆解档案,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6.机具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现场核验比例不低于20%。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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