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生态环境 | 发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6-06 14:25:03 | 文件有效性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
内容概述 |
修文县和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QFHP5L
详细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谷堡乡乌栗村田坝头组
法定代表人:王*
2022年3月4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建有粪污收集池,未及时对粪污收集池畜禽粪污进行清运,导致大量的粪污溢流到粪污收集池旁的山林。
以上事实有①《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②《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③视频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修)字〔2022〕1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2年4月21日送达。2022年4月27日,你公司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立即整改。修建5个粪污收集池,将养殖产生的粪污用于猕猴桃果树种植。二是经营困难。目前公司处于停产,受疫情影响,猪价行情不好,无收入来源。
按照贵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第5次案件专题审查会议的议定,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得当,提出的理由不能作为免予处罚的依据,但鉴于你公司清运了畜禽粪便,2022年4月11日现场检查时未见粪污外溢,整改的情形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点第一项“裁量的特殊情形;二、从轻或者减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南明区青云路476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联系人:李维
电 话:0851-82372330
地 址:修文县龙场街道龙场驿南路大龙财富中心
邮政编码:550200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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