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公开事项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4-12-17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
| 内容概述 | |||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基本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应急工作组
2.4成员单位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风险识别
3.2风险监测
3.3监测
3.4预报预警
3.5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3.6区域应急联动
4信息报送
4.1时限要求
4.2报送内容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响应分级
5.3响应启动条件
5.4预案启动
5.5应急响应措施
5.6信息通报
5.7舆情控制
5.8终止程序
5.9总结评估
6善后处理
6.1损害评估
6.2事件调查
6.3安置、补偿与理赔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物资保障
7.3资金保障
7.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7.6宣传保障
7.7医疗卫生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8.2关于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8.3预案宣传
8.4预案培训
8.5预案演练
8.6预案的实施
8.7预案解释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应急预案的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9.3预案内容的更新
10附件、附图与附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根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明确各级预警措施减排比例,实施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在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的同时,调动全社会的资源,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进一步完善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21〕119号);
(6)《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7)《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9)《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
(11)《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12)《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1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18)《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气〔2022〕8号);
(19)《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4〕44号);
(20)《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21)《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2〕109号);
(22)《贵阳贵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筑府函〔2021〕91号);
(23)《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4)其他专项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修文县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以及发生在相邻行政区域内可能波及修文县的重污染天气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指不利气象条件下具有环境隐患的大气污染源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重度污染级别以上的重污染天气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燃煤污染源、机动车尾气及建筑施工扬尘、建筑拆除工程、油气管道爆炸、油气储罐自燃、火灾等聚集排放导致重污染天气事件,我国的传统节日(尤其是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燃放大量烟花爆竹、纸钱以及农民在田间燃烧秸秆导致的环境空气重污染事件等。
对因沙尘暴形成的重度污染及以上天气不执行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修文县人民政府制定有《修文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子预案《修文县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另外还制定有《修文县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文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修文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共同组成了修文县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体系,增强与《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阳贵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等应急预案的协调和联动性。
本预案是在《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文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下,负责修文县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修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定具体应急行动方案。工业企业和单位按规定编制细化至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的应急操作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示。

图1.4-1修文县预案体系图
《修文县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应急响应程序和指挥系统,预案分级响应条件分为修文县县级响应和请求上级部门及周边区域救援响应两种。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PM10或O3时,但AQI值未满足本预案预警分级标准要求,且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质量改善、存在污染风险等情况时,应按照《贵阳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开展本级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污染应急管控工作。
当修文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黄色预警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修文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时,应及时上报贵阳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协助省、市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1.6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切实提升修文县重污染天气的防控水平,最大限度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筹兼顾,措施得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尽可能减少应急措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在污染程度相对较轻的情况下,采取自愿减排性措施为主、强制性措施为辅的污染控制方案,谨慎使用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影响较大的污染控制措施。
(3)加强预警,分区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开展大气污染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确保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可为本辖区范围及周围区域提供服务,在应急时快速有效。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6)依法监督,杜绝隐患。修文县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污染治理规划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全面实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和措施,依法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到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隐患。
2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局长担任。下设的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为常设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部设应急处置组、舆情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专家组、治安警戒组、新闻宣传组等九个应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的现场处置工作。
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县气象局、县教育局、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消防大队,各乡镇(街道)及涉及事故单位等,具体责任人由以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

图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和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局长担任。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和修订修文县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部署修文县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4)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负责事件应急行动期间发布命令、批示,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总体协调。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2.2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负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按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应县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舆情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专家组、治安警戒组、新闻宣传组等九个应急工作小组,各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具体职责如下:
(1)应急处置组
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级别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大队、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相关部门
(2)舆情处置组
确保重大网络舆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出反应、收集、跟踪、分析、处置舆情。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正确引导舆论,使得舆情的宣传报道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分工协作、归口处置、集中应对,具有较大影响的特别重大舆情的处置工作,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对环境事件舆情工作宣传积极引导并告知事项,稳定民心。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相关部门
(3)医疗救护组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重污染天气造成的次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县应急局、县消防大队
(4)后勤保障组
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应急监测以及应急处置队伍所需装备的采购和调配;负责应急人力资源、通信与信息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成员单位: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消防大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公司、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5)事故调查组
负责对事件发生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的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责任认定和对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6)应急监测组
据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提供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预测数据和天气趋势预报;负责空气质量和气象数据综合分析,建立会商研判机制,与专家组及时分析污染趋势,确定预警等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
成员单位:贵阳市第四片区环境监测站(修文站)、县水务局、县气象局、事故单位等
(7)应急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从贵州省环境应急专家库、贵阳市生态环境专家组中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预测结果和天气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科学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参与制定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对事件应急处置结果及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
成员单位:贵州省、贵阳市环境应急相关专家
(8)治安警戒组
负责对事故灾难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灾难现场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做好封控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维护安全区域内的稳定和治安;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局、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9)新闻宣传组
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同时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报警、处置、终止、善后等相应的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1)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值守工作,负责接收、汇总、研判、报告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汇总、处理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信息。组织县人民政府下属各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重要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等工作的政策性研究;承担修文县政策研究等相关工作;负责会务、对外事务工作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修文县日常行政管理、提案建议办理、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承办机关文电、档案、保密、信息、督办督查、安全保卫和应急、后勤服务、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修文县值班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新闻发布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常设工作机构,收集和处理环境事件信息,负责环境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提出启动预案以及加强或撤销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报告有关重污染天气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5)县发展改革局:指导能源供应部门做好能源供应。
(6)县应急局:负责协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参照2024年9月30日印发的《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县财政局:在当年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项目,将重大环境事件常规演练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部门预算;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关资金,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规定,落实绿色环境建筑规范要求,加强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工地扬尘和挥发性装饰材料污染防治。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县有关部门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强化车用燃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加强企业生产许可把关。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等违法经营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10)县公安局: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工作。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修文县落实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及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负责指挥、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会同县有关部门开展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和城市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1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工作。
(12)县交通局:负责保障通往重污染天气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收集道路和水路污染物;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整治工作。
(13)县综合执法局: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加强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场地管理和露天焚烧垃圾管理,实施城市建成区道路及人行道旁提档降土改造工程和裸土覆盖工程,提高道路绿化率。提高环卫作业质量,实施高效清洁的环卫保洁作业方式,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点与扬尘污染点的管控。加大园林绿化建设力度,提高绿化覆盖率。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整治修文县堆场扬尘、餐饮油烟、烟花爆竹禁放等污染治理工作。
(14)县消防大队: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建议必要时应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风险识别
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风险源包括固定源(油库、液化气储备站、加油加气站、化工企业),移动源(危化品运输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线),自然灾害气象引发的等。
3.2风险监测
根据污染因子,将重污染天气风险种类分为:
(1)二氧化硫(SO2)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2)氮氧化物(NOX)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3)PM10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4)一氧化碳(CO)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5)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6)PM2.5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7)其他污染因子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风险监测措施包括:
1.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工作机制,为启动预案提供数据等技术支撑。
2.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3.县人民政府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2)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
(4)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4.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5.县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3监测
3.3.1完善监测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监测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
(l)完善修文县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应急监测网络的建设,科学布设监测点位;
(2)完善修文县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气象条件下的及时性和准确率;
(3)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预测与专家会商相结合的机制,预测未来24小时至72小时的空气质量,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持。
3.3.2日常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等工作,对有可能造成修文县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及时将有可能对大气造成重大污染的事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目前修文县建设有两个省控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修文县白虎山空气自动监测站、修文县龙岗山空气自动监测站,由国家生态环境部管理运行,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国家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监控平台,由国家生态环境部审核后,一点多传,统一传回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空气质量监控平台,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统一发布到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其中,修文县的环境质量数据以修文县白虎山空气自动监测站、修文县龙岗山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准。监测项目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臭氧、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结合市大气办的统筹调度,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做到及时响应。
3.3.3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应开展应急监测,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方案,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事故等级、当时的天气状况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等情况进行确定。现场应急监测工作主要由县大气自动监测站负责,若监测要求超出县大气自动监测站现有监测水平,则进行现场采样后向市第四片区环境监测站(修文站)或省环境监测部门请求技术支持。
3.4预报预警
3.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结合县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划分为三级,分别为Ⅲ级(中轻度污染)(黄色)、Ⅱ级(重度污染)(橙色)、Ⅰ级(严重污染)(红色)预警,Ⅰ级预警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Ⅲ级(中轻度污染)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2)Ⅱ级(重度污染)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3)Ⅰ级(严重污染)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除上述等级外,当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一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健康提示性信息重点包括: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3)减少或暂停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4)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5)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AQI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AQI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3.4.2预警确认
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协助开展气象预测,提供气象资料,运用环境监测技术,根据不同情况对次日4小时、8小时、10小时、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编制《修文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告》。以贵州省电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等形式将预警信息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电话确认。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必要时,县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专家组专家进行预警会商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预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制定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后,通知各责任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根据应急预警等级报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
3.4.3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情况时,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测应启动红色预警时提前48小时发布。
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时,县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当监测AQI已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市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范围包括修文县时,修文县应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
3.4.4预警发布
(1)发布主体
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签发,具体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区域和修文县区域内未来时段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和相应的措施等。
Ⅲ级(中轻度污染)预警(黄色预警)经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局长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Ⅱ级(重度污染)预警(橙色预警)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Ⅰ级(严重污染)预警(红色预警)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
(2)发布渠道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通过修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实施全媒体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3)发布时间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4)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未来4小时(指次日0:00-04:00)、8小时(指次日0:00-08:00)、10小时(指次日0:00-10:00)、24小时(指次日0∶00-24∶00)、48小时(指次日0∶00-第三日24∶00)、72小时(指次日0∶00-第四日24∶00)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因臭氧、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AQI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AQI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5)发布方式
①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
②达到黄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一是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告。
二是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各职能部门发布。
三是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社会发布。
四是通过修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和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发布。
③达到城市橙色、红色预警条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Ⅰ级和Ⅱ级预警信息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通过修文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
3.5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要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需要提前提高、降低或解除预警级别的,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将发生连续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提高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3.6区域应急联动
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依托县、乡镇(街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省预警应急平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与周边地区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协作,密切与周边地区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对重污染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当修文县受外来污染影响严重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建议,通过区域协作共同缓解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4信息报送
4.1时限要求
当修文县区域内出现中度(Ⅲ级黄色预警)污染天气时,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当出现重度(Ⅱ级橙色预警)或者严重(Ⅰ级红色预警)污染天气时,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2报送内容
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及时将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数据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必要情况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提出申请,请求组织有关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及预警协调统筹。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趋势分析。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出现轻度污染、中度污染的区域,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遵照《贵阳市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规定启动应急管控措施,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行动,控制事态发展。
预测修文县管辖范围内将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前期准备信息,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前期准备措施。被通知的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相应措施。
5.2响应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Ⅲ级(中轻度污染)(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措施,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局长)启动和终止;
(2)当发布Ⅱ级(重度污染)(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措施,由县重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启动和终止;
(3)当发布Ⅰ级(严重污染)(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措施,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启动和终止。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并各自负责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5.3响应启动条件
预警一经发出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4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已发布修文县预警;
(2)已发布省级、市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修文县;
(3)出现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重污染天气事件。
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县重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后,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县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重污染天气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相关乡镇(街道)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3)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5.5应急响应措施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5.5.1规范应急响应
根据预测的AQI指数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旨在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县应急指挥部应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工业减排措施、扬尘防治措施、机动车限行等强制性措施及其他建议性污染减排、健康防护等有效措施。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5.5.2应急减排措施比例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总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150≥AQI>100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健康提示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5.5.3分级响应应急措施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方面要求,制订具体、可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并抓好落实。
5.5.3.1Ⅲ级(中轻度污染)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指引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对不可避免的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①建议学校和幼儿园减少体育课和户外活动;
②鼓励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尽量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建议县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带头实行公交出行;
③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原地怠速运行,尽量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④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公众、政府机关、县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⑥鼓励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⑦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⑧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严格落实所在辖区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全社会排放量的10%以上。
列入限(停)产、轮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执行限(停)产、轮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②对移动源的管控。
主城区内,工作日的6:00至22:00时段: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主城区内,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③防止扬尘措施。
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场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增加主城区、工业园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洒水作业)。
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④VOCS的减排措施。
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⑤其他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加大对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5.3.2Ⅱ级(重度污染)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指引
县应急指挥部除采取“Ⅲ级应急响应措施(黄色)”中所述措施外,还应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减少举办大型户外活动,对于预警期间确需举办大型户外活动的,要求举办单位应做好应急方案。
④对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控制有机溶剂使用工段生产。
⑤仅允许企业在每天12时到16时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
①对工业企业管控。
列入限(停)产、轮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执行限(停)产、轮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②对移动源的管控。
主城区:部分城市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主城区、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主城区、工业园区: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全县范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③防止扬尘措施。
主城区:加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8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主城区、工业园区、乡镇建成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洒水作业)。
全县范围内: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引领性企业除外)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全县范围内: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全天禁止露天焊接。
全县范围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④VOCS的减排措施。
主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全天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主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全天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除外)。
⑤其他措施。
全县范围: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主城区、工业园区: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停止生产(为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除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
加大对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5.3.3Ⅰ级(严重污染)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指引
在落实Ⅱ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①提醒一般人群停止室外运动和作业;
②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在落实Ⅱ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后可采取弹性工作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
②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申请市气象局援助,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③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④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全社会排放量的30%以上。
①对工业企业管控。
全县范围内:列入限(停)产、轮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执行限(停)产、轮产减排措施;
全县范围内: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②对移动源的管控。
全县范围内:县应急指挥部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全县范围内: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新能源车辆或为应急抢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车间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提供保障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主城区道路3:00至24:00时段(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国Ⅰ(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受限制):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双号行驶。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主城区。
③防止扬尘措施。
加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8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增加中心城区、工业园区、乡镇建成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洒水作业)。
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引领性企业除外)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全天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全天禁止露天焊接。
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作业,城市轨道交通盾构掘进作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并使用新能源车辆的,以及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④VOCS的减排措施。
全天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全天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
⑤其他措施。
全县范围内:
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停止生产(为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除外)。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4)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
由县气象局指导,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重污染天气危害。
5.5.3.4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实时监测AQI的变化,根据预警级别调整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5.6信息通报
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或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生态环境局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若因污染源事故排放等原因引起突发重污染天气,县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告知重污染天气的情况;同时,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应及时向毗邻的可能受影响的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情况。
5.7舆情控制
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建设,搭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传播平台,使网络媒体更好地服务于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公开。在重污染天气处置过程中,及时公开突发事件信息,减少信息沟通环节和信息噪音。通过修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利用网络新闻、电子公告、网络论坛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最新、最真实的消息,对公众进行正确引导。
政府要善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与时俱进,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信息沟通系统,重视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功能建设。
5.8终止程序
(1)终止条件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实时监测数据和气象条件进行会商,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终止程序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Ⅲ级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宣布终止。
Ⅱ级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经县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
Ⅰ级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经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
(3)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应继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5.9总结评估
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信息报县应急指挥部。对于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专家组召开专题评估,落实情况及评估报告一并报县应急指挥部。
6善后处理
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1损害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及时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对重污染天气发生应对进行系统回顾总结,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6.2事件调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应当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组织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6.3安置、补偿与理赔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加强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重污染天气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修文县本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特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成立修文县环境应急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物资保障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7.3资金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统一提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污染天气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行、重污染天气防治及应对工作的研究、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7.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提出监测预警建议。
目前修文县内建设有2个省控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修文县白虎山空气自动监测站、修文县龙岗山空气自动监测站,负责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报、日报及预报。监测项目包括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等。加强对大气环境质量检测,按要求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有关信息。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6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以及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向公众公布接警电话,提高公众防范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7.7医疗卫生保障
全县各级卫生健康单位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开设相关疾病急(门)诊,配足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8预案管理
8.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关于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根据《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精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需动态更新,将按年度更新并另行印发。
8.3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4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重点企业对“一厂一策”应急措施响应及落实进行技术培训。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5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及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实施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县应急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按相关规范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及以上的应急预案联合演练,检验县应急指挥部各小组职责配合情况,以及重污染天气时可调用的社会应急资源情况,并将演练的内容及相关影像资料存档。
8.6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贵阳市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重污染天气发生地的各乡镇(街道)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8.7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负责解释。
9附则
9.1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其数值越大说明空气污染状况越严重,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就越大。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六项。
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指单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数。
重污染天气: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污染指数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首要污染物:AQI大于50时IAQI最大的空气污染物。
超标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污染物,即IAQI大于100的污染物。
PM2.5:通常把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
PM10:通常把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在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称为PM10,又称为可吸入颗粒物或飘尘。
空气污染指数的确定原则:空气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各种污染物中危害最大的污染物的污染程度。空气污染指数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来确定污染指数的分级及相应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目前我国所用的空气指数的分级标准是:
(1)空气污染指数API50点对应的污染物浓度为国家空气质量日均值一级标准;
(2)API100点对应的污染物浓度为国家空气质量日均值二级标准;
(3)API200点对应的污染物浓度为国家空气质量日均值三级标准;
(4)API更高值段的分级对应于各种污染物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同影响时的浓度限值,API>300时空气质量状况为重污染,健康人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强烈症状,提前出现某些疾病。目前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污染物项目暂定为:二氧化硫、氨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
空气质量应急监测:在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空气污染情况、污染范围,降低空气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减少损失,而进行的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9.2应急预案的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9.2.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实时予以修订。
9.2.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牵头制订,报修文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内容的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修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修订、更新本预案,并报修文县人民政府批准备案。预案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风险源企业及建筑工地等信息表应定期更新,其中修文县主要潜在大气污染风险源企业清单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负责更新,更新频次为一年一次;修文县施工工地清单与混凝土搅拌站清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更新,更新频次为半年一次。同时,涉及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源企业,应及时更新。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xiuwen.gov.cn/zwgk_5667434/xzfxxgkml/zdjcygk_5667443/gksx/202412/t20241217_86367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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