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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文县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赔(补)偿指导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22 17:2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1-22 文件有效性
文号 修府办函〔2026〕3号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直属有关事业单位,县属国有平台公司:

《修文县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赔(补)偿指导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2日


修文县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赔(补)偿指导方案

为妥善处理矿山开采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有效化解矿群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安置赔(补)偿标准和范围

因矿山开采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导致矿区及周边影响范围内村民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附着物等相关基础设施及其生产活动等造成的损失而进行的赔(补)偿。

赔(补)偿范围根据《成因分析鉴定(论证)报告》(简称“鉴定(论证)报告”)划定,经鉴定(论证)属矿山开采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导致的损失,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本指导方案涉及鉴定(论证)费、评估费、赔(补)偿等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一)矿山开采前开采区域范围内房屋设施处置

为强化源头预防,矿山企业在采矿活动开始前,由矿山企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调查评估,评估采矿活动影响范围,对评估影响范围内存在房屋及设施,实行“先搬迁、后开采”的原则进行处置,赔偿标准参考《修文县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受损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赔(补)偿标准表》标准协商确定,补助参考对应补助标准协商确定。

(二)矿山开采已造成房屋设施受损未得到补偿的处置

1.房屋赔(补)偿

(1)参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2017年5月)表3砖混结构建筑物损坏等级,Ⅰ级应不修或简单维修,Ⅱ级应小修,Ⅲ级应中修,Ⅳ级应大修或拆建。Ⅲ级及Ⅳ级可能危及住户安全,原则上进行搬迁。由责任主体进行赔偿补助。赔偿标准参考《修文县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受损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赔(补)偿标准表》标准协商确定,补助参考对应补助标准的协商确定。赔偿补助资金兑现分期进行,原受损房屋完全拆除后支付完毕。Ⅰ级及Ⅱ级不危及住户生命安全,原则上不实施搬迁。由责任主体进行维修赔偿,维修标准参考《修文县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受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赔(补)偿标准》标准协商确定。

(2)位于鉴定(论证)报告中明确的矿山开采工程活动诱发影响范围内的房屋,由住建部门提供鉴定机构名单,乡(镇、街道)协调组织指导,矿群双方代表共同委托聘请具备房屋安全检测资质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成果报告,鉴定出房屋受损的等级(A级、B级、C级、D级)。按照无损坏无赔偿,A级房屋,B级房屋进行维修赔偿,C级房屋,D级房屋或位于受开采活动破坏并已明确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直接威胁的危岩体、滑坡体上下或位于达不到安全深度且尚在活动变化的采空区上的房屋进行搬迁赔偿。

2.土地及附着物补偿

(1)矿产资源开采及其建设活动造成破坏或威胁永久不能恢复耕种须补偿的土地,参考补偿时当地有效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土地上有附着物的,参考经批准的《修文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协商确定,没有的不予补偿。

(2)对矿山造成地质灾害等行为损坏林木的补偿。依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71号)和《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黔林资发〔2022〕16号)和参考经批准的《修文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协商确定。

3.坟墓赔偿

因矿山开采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造成坟墓下沉或开裂、垮塌需迁坟或修复的,对坟主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参考经批准的《修文县征收农村村民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协商确定。

4.水田变为旱地的补偿和认定

(1)补偿标准:在矿山开采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因采煤活动导致水源枯竭或严重污染,导致水田改作旱地耕种的,在矿山开采期间,给予水改旱产值差价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前三年的水田与旱地综合平均产值价差测算,按照新一轮土地确权面积进行计算水稻改种玉米平均价差,补偿400元/亩·年。从认定的当年起开始补偿,兑现方式为每年补偿一次,当年10月底前兑现到户。实行一年一付直至闭坑。

(2)认定程序:先由所在村、责任主体、农户三方共同认定,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农户提出申请,再由村及乡镇国土、安监、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认定。

(3)认定原则:一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证登记不是水田的不予认定。二是需要认定的稻田历史灌溉水源的发源点不是来自矿区范围内的,不予认定。三是需要认定的稻田在矿山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图界定范围外的不予认定。四是由于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和过度滥砍滥伐等非矿山开采原因导致灌溉水自然枯竭的不予认定。五是有水源但群众不愿种植水稻的不予认定。

(4)辅助认定原则:一是矿区范围内因矿山开采导致地表水下陷、崩塌、开裂等造成田变土的应予认定。二是由矿山开采导致引水沟渠受损的由责任主体负责修复,确保正常使用。

5.其他安置补助范围及标准

(1)房屋证照补助:符合搬迁标准的搬迁群众,房屋两证齐全《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按最大证载面积给予100元/㎡的补助;只取得其中一证的,按其证载面积给予50元/㎡的补助。

(2)房屋基础和土地补助:符合搬迁标准进行搬迁避让并需选址另建新房的,根据房屋实地占地面积,按400元/㎡给予补助。获得该补助后不再享有建设用地补助。

(3)搬迁补助: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住宅用房12元/㎡•次,畜圈按2元/㎡•次。

(4)临时安置避让费:符合搬迁标准且自行搬出原住房进行搬迁避让,房屋按每月临时安置补助=10元/㎡×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畜圈按每月临时安置补助=2元/㎡×畜圈面积。避让日期从涉及群众自行搬出搬迁原住房之日起计算12个月,特殊情况下需调整期限的,由矿群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限期搬迁补助。为确保安全,符合搬迁标准的群众,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搬迁完毕并拆除危房的,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61~90日之内搬迁完毕并拆除危房的,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超过90日(含90日)搬迁的,不予搬迁补助。补助经费由造成地质灾害的责任主体承担。

(6)耕地耕管距离补助:在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需搬迁房屋,且住户已搬迁到矿山开采影响范围以外的安全区域,因管理原承包耕地不便给予搬迁户一次性经济补助3000元/户。搬迁到采矿影响范围内建房的不予补助。

(7)其他费用:指为搬迁户办理建房手续、生活用电、通讯宽带、有线电视迁建等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一次性补助2000元。

(8)耕地污染:矿山企业必须按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实施环保建设,达标排放。未做到达标排放且因污水、矿渣、粉尘排放造成耕地污染,农作物减产的,由责任主体承担土壤改良和减产赔偿责任。造成绝收的,按当地作物实际产值一年一补。污染耕地,根据实地进行认定测产,由责任主体按测产减产数量如实赔偿。

(9)饮用水源干涸灭失或受到污染的,由矿山企业负责开发新的水源并承担相关费用解决群众人畜饮水。

6.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1)对房屋装饰装修参考《修文县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受损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赔(补)偿标准表》标准协商确定。

(2)对被赔偿的临时用房、畜圈厕所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参考《修文县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受损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赔(补)偿标准表》标准协商确定。

二、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参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号为GB/T50353-2013标准的标准协商确定。其中,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三、其他事宜

(一)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新建房屋赔偿问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区域划定后,群众不得在划定的威胁区内擅自新建、加层、扩建、抢装修房屋,凡是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补助。

(二)搬迁户原房屋的处置问题。签订搬迁协议,在搬迁协议中明确拆除期限及逾期拆除的违约责任和拆除费用的承担主体。自签订搬迁协议之日起,矿方和搬迁户按照搬迁协议约定履行。

(三)搬迁安置的村民,应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安置,禁止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区域内安置。因私自选择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区域内建房安置造成二次搬迁的,一律不予补偿补助。

(四)根据最新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规定,搬迁户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每户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审批为准,补偿补助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管理规定使用面积。

本《指导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13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文县煤矿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安置补偿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修府办发〔2014〕24号)同步废止。此前已经处置过的,不得再按本《指导方案》执行,其他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可参考本指导方案进行补偿或补助。本指导方案内未提及的赔(补)偿对象类型,现场核实认证,结合市场实际协商评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当事人提起诉讼。

四、特别说明

因矿山开采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构成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指导方案旨在为前述侵权损害赔偿事宜提供协商解决的参考依据,若当事人不同意按照本指导方案进行赔(补)偿,或就赔(补)偿事宜产生争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起诉至人民法院

附件:

修文县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受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赔(补)偿标准 .pdf

修文县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受损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赔(补)偿标准表.pdf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修文县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赔(补)偿指导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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