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5-10-26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文号 | 修府办函〔2025〕45号 | 发布机构 | |
| 内容概述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办公室,县各有关部门:
《修文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6日
修文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第1章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2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2.2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3专家组
第3章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预案准备
3.3 风险防范
3.4 通信准备
3.5 队伍准备
3.6 物资准备
3.7 宣传培训演练
第4章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第5章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2 信息报送与发布
5.3 四级响应
5.4 三级响应
5.5 一级和二级响应
第6章 应对处置措施
6.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6.2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处置措施
6.3 受灾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措施
6.4 灾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第7章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临震应急事件
7.2 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7.3 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响应
7.4 邻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7.5 其他地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7.6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第8章 科学考察与恢复重建
8.1 地震现场科学考察
8.2 善后处置
8.3 过渡性安置
8.4 恢复重建
第9章 应急保障
9.1 组织保障
9.2 指挥平台保障
9.3 物资保障
9.4 资金保障
9.5 基础设施保障
9.6 通信保障
9.7 应急检查
第10章 附则
10.1 责任与奖惩
10.2 预案评估
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4 名词解释
10.5 预案解释
10.6 预案实施
第1章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修文县地震应急工作依法、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应对地震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贵阳贵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和《修文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修文县辖区内的地震灾害和有影响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本县相邻区域发生的对本县造成灾害或者重大影响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军地联动、社会参与、以人为本、科学处置、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当地震灾害超出本级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第2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修文县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参照设立相应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本行业相应指挥机构。
2.1 县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指挥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第一副指挥长:县委常委、县人武部部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武警中队队长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第一响应主体。在地震灾害事件初期负责先期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部署;
(2)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能,负责指挥、部署、组织、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3)组织制定全县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定期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形势,制定地震灾害应急措施,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5)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6)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7)结合灾情,争取上级和周边地区人民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支持;
(8)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应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分析地震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全县地震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6)按程序组织制定、修订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
(7)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地震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8)负责拟定应对地震灾害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9)负责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社会力量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10)指导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1)负责组织指导本县应对地震灾害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2)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3)承担上级和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委社工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供销社、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团县委、县科协、县工商联、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供电局、贵州燃气集团修文县燃气有限公司、修文县水务有限公司、通源供水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修文分公司、中国移动修文分公司、中国联通修文分公司、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详见附件2)
未列入指挥部成员的其他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抗震救灾需要,全力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1.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局、受灾乡(镇、街道)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有关单位和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县级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检查指导各部门履行抗震救灾职责和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会议和文印工作;安排调度救灾资金;协调有关专家指导抗震救灾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灾害监测与防控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局
成 员: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受灾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灾害监测、研判与防控工作。负责震情速报和趋势研判工作;负责灾区气象监测和气象预警;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安全检查与防控,建立危化品企业、水库管理单位实时信息共享机制;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排查与监测,并针对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开展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方资源开展灾情侦查和数据服务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负责外援灾情监测研判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成 员:县委社工部、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民政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受灾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协调驻修人民群众武装力量、武警队伍和其他后备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指导灾区开展自救互救工作;负责社会抢险救援力量和志愿者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安置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人民政府、受灾乡(镇、街道)
成 员: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团县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负责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等善后相关事宜;组织开展受灾救济救助工作;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物资供应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组织、协调和指导金融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复工复产复学相关工作;组织灾区党员干部发挥先锋骨干作用,带领当地群众抗灾自救;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医疗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县卫健局
成 员: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务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受灾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医疗救治方案,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配合抢险救援组开展生命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护送;协调县内外医疗机构接收危重伤员;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工作;负责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灾区疫情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交通运输组
牵头部门:县交通局
成 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受灾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交通抢通和保畅工作。负责灾区临时交通管控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负责抢修交通设施,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外援交通抢险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要素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成 员: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供电局、修文县水务有限公司、通源供水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修文分公司、中国移动修文分公司、中国联通修文分公司、贵州燃气集团股份修文县燃气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受灾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和生产生活所需要素的抢险和保障。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供水、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组织力量开展水、电、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外援要素保供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宣传维稳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
成 员:县委网信办、县司法局、县应急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受灾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和治安维稳工作。负责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统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负责灾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负责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救灾物资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局、县发改局
成 员: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团县委、县工商联、县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受灾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救灾物资供应和保障工作。组织、调集、征用应急抢险救援物资,保障灾区物资供应;协调仓储、物流、电商等企业开展救灾物资调运和投送工作;组织开展受灾救济救助工作;强化灾区市场物价监管,维护经营秩序;动员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开展捐助活动,指导规范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力量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外援救灾物资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应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由乡(镇、街道)党政相关负责人负责属地抗震救灾工作,在县级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下,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和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工作。
2.3 专家组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承担决策支撑服务工作,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与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第3章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地要强化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作用,做好地震“防、抗、救”工作的衔接。要制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年度防震减灾救灾工作方案,定期研究和解决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问题,推进本级防震减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同步实施,确保防震减灾救灾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落到实处,夯实防震减灾救灾的工作基础。
3.2 预案准备
3.2.1 政府预案。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应急处置措施、物资保障及队伍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应对行动。乡(镇、街道)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响应职责、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基层组织应对行动。
3.2.2 部门预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明确本部门应急响应职责、协同联动、信息共享、资源布局、物资保障及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等内容。
3.2.3 单位预案。交通、水务、电力、铁路、通信、气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银行金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管理单位,在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基础上,编制完善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明确本单位应急职责、避险疏散、紧急抢修、隐患排查、次生灾害监控和信息报告等内容。
3.2.4 其他预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可以制定地震应对处置方案,或者在综合应急预案中对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明确。
3.3 风险防范
3.3.1 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按照评估得出的隐患清单开展风险防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查明城乡住宅、学校、医院、水库(水电站)、交通、危化品厂房、电力等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抗震设防基本情况,系统梳理出地震灾害风险和危险源清单,动态评估地震灾害风险,精准识别地震灾害风险隐患。县应急局在上级地震预防管理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协助建设单位等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提供决策参考。
3.3.2 工程抗震设防。县有关部门要持续推进房屋设施加固工程,落实工作机制和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加强房屋等建构筑物抗震设防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设施采取拆除、加固等措施。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以及病险水库要加快除险加固,切实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
3.3.3 避难场所建设。各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3.3.4 避险措施落实。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4 通信准备
县工信局、县文旅局、中国电信修文分公司、中国移动修文分公司、中国联通修文分公司、贵州广电修文分公司等单位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提升应急救援通信保障水平。优先保障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等关键部门的应急通信顺畅。
3.5 队伍准备
充分利用消防救援、民兵组织和社会组织等现有队伍力量,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急、消防救援、水务、卫生健康、住建、交通运输、发改等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设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包含个人防护装备、作业安全与现场管理、健康监测与心理支持等方面。常态化开展生命搜救、医疗救护、抢险救援、抢通保通等专业技能训练演练,并完善联动协同机制,提高全社会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统筹地震、地质、气象、应急、卫生、住建、水文、交通等专家库和骨干专家技术支撑优势,为抗震救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6 物资准备
3.6.1 物资核查。要摸清地震应急物资底数,全面查清核实辖区内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加强基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调运能力建设,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军地间应急联动合作模式,确保地震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够第一时间运达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6.2 物资储备。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承担原则,健全县、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统筹采用集中与分散的方式,优先在重点乡(镇、街道)以及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街道)建立物资储备点,确保就近存储、保障有力。
县级有关部门要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通过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运输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提供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后勤保障。
有抗震救灾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制定储备计划,做好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开展物资清查盘点,建立完善物资调运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3.7 宣传培训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应急、科协、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单位组织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逃生技能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社区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应急、教育、科协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地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街道)及其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每年应结合实际开展综合(地震)应急演练。
第4章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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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 |
分级 |
分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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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Ⅰ级 |
造成2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联)的地震灾害;发生6.0级及以上地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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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地震灾害 |
Ⅱ级 |
造成3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联)的地震灾害;发生5.0级及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对本县造成烈度Ⅵ-Ⅶ度(烈度速报结果)影响的地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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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地震灾害 |
Ⅲ级 |
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联)的地震灾害;发生4.0级及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对本县造成烈度Ⅴ度(烈度速报结果)影响的地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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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震灾害 |
Ⅳ级 |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联)的地震灾害;发生3.5级及以上、4.0级以下地震。 |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将县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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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分级 |
县级响应级别 |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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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一级 |
由修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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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地震灾害 |
二级 |
由修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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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地震灾害 |
三级 |
由修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发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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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震灾害 |
四级 |
由修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签发启动。 |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修文县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具体开展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修文县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具体开展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修文县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下,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修文县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派员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24小时值班值守,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4.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经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调整至Ⅰ级、Ⅱ级响应;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可调整至Ⅲ级响应。
第5章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作为突发事件“第一响应人”,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县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边行动、边报告。
5.1.1 受影响乡(镇、街道)先期处置
(1)受影响乡(镇、街道)迅速组织本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2)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委会)干部、民兵和群众开展灾情收集,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
(3)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至安全地带。
5.1.2 县级先期处置
(1)迅速发动本地干部、民兵和群众开展灾情收集,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2)组织各级干部、民兵、群众等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赴受灾最重区域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进行临时交通管控。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4)调集本地救灾物资,设置临时救灾物资库,准备接收、调配救援救灾物资。
(5)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
(6)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配合贵阳市地震监测中心站开展地震影响评估(震情、预估烈度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7)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供电局等按照职责及时收集灾情信息汇总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8)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汇总灾情,组织开展灾情评估,并按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集结抢险救援队伍,调集本地救灾物资,组织支援力量。
(9)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按照职能分工和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立即前往指挥部参加紧急会议。
5.2 信息报送与发布
5.2.1 震情速报
县域发生2.5级及以上地震、县外距本县行政区边界50千米范围内发生4.0级及以上地震,县应急局将震情快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5.2.2 信息报送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和较大地震灾害后,震感明显的乡(镇、街道)在震后10分钟之内将震感、目视情况及收到的震情和灾情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特殊情况时可越级上报,迅速组织人员调查受灾情况,并根据紧急信息报送要求持续上报震情灾情。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分别在震后15分钟之内将震感、目视情况电话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迅速组织收集灾情,安排灾情速报员等核实受灾情况,30分钟内书面报告,并根据紧急信息报送要求持续上报震情、灾情、救援等信息。
(2)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震感明显的乡(镇、街道)在震后15分钟之内将震感、目视情况及收到的震情和灾情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特殊情况时可越级上报,迅速组织人员调查受灾情况,并根据紧急信息报送要求持续上报震情灾情。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分别在震后20分钟之内将震感、目视情况电话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迅速组织收集灾情,安排灾情速报员等核实受灾情况,40分钟内书面报告,并根据紧急信息报送要求持续上报震情、灾情、救援等信息。
(3)县应急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和震源深度等参数的确定并通报各有关部门,分类、汇总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各部门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紧急信息要边报告、边处置、边核实。
(4)县级相关单位迅速组织收集本行业震情、灾情、救援信息和救灾需求及时报送县应急局,同时按要求分别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持续上报震情、灾情和救援信息。
(5)地震灾害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其事发原因比较敏感的,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较大以上级别信息报告要求执行。
(6)灾害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中存在涉密信息或者报告已被确定密级的,必须通过机要渠道报告。
(7)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者被困人员有国(境)外人员,所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3 信息发布
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3 四级响应
5.3.1 启动流程
四级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签发启动,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报告,将震情、灾情通报受地震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5.3.2 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四级响应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予以指导。
5.3.3 指挥行动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在县指挥部坐镇指挥,负责指挥调度抗震救灾工作。副指挥长如外出或到灾情现场,应委托其他同志坐镇指挥。根据灾情险情需要或受灾领域分类,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到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24小时值班值守,负责收集、调度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为指挥决策作支撑。
(2)组织会商并通过媒体、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出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对有关乡(镇、街道)及抗震救灾工作提出相关要求,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查灾核灾及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灾情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抗震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派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助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视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邻近区(市、县)政府请求支援。
(4)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单位提供抢险救灾保障,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交通工具、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视情况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5)应急、水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旅、教育、卫健、发改、公安等单位组织力量对本行业地震隐患风险点巡查值守、查险排险,负责收集、调度本行业领域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为指挥决策作支撑。
(6)县应急局及时与市县相关部门组织震情灾情会商,动态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县气象局每6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随时更新预报。受灾乡(镇、街道)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每日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动态。
(7)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抗震救灾情况,协调信息发布工作,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适时向公众发布地震应急响应、受灾情况等信息。
(8)报请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发布指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5.4 三级响应
5.4.1 启动流程
三级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发启动。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将震情、灾情、救援信息向受灾乡(镇、街道)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5.4.2 领导机构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层面启动三级响应后,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4.3 指挥行动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在县指挥部坐镇指挥,负责指挥调度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长如外出或到灾情现场,应委托其他同志坐镇指挥。根据灾情险情需要或受灾领域分类,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到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24小时值班值守,负责收集、调度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为指挥决策作支撑。
(2)组织会商并通过媒体、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出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对有关乡(镇、街道)及抗震救灾工作提出相关要求,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查灾核灾及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督促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抗震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派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助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视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邻近区(市、县)政府请求支援。
(4)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单位提供抢险救灾保障,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交通工具、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视情况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5)应急、水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旅、教育、卫健、发改、公安等单位组织力量对本行业地震隐患风险点巡查值守、查险排险,负责收集、调度本行业领域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为指挥决策作支撑。
(6)县应急局及时与市县相关部门组织震情灾情会商,动态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县气象局每6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随时更新预报。受灾乡(镇、街道)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每日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动态。
(7)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抗震救灾情况,协调信息发布工作,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适时向公众发布地震应急响应、受灾情况等信息。
(8)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发布指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5.5 一级和二级响应
5.5.1 启动流程
二级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启动。
一级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启动。
5.5.2 指挥机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在县指挥部坐镇指挥,在县委、县政府指导下、部署下,全面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长外出或到灾情现场,应委托其他同志坐镇指挥。根据灾情险情需要,指挥长指派副指挥长到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当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修文县及其他区(市、县)时,报请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应对。
5.5.3 指挥行动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和二级响应后,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实施抗震救灾工作。省级启动一级和二级响应后,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1)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并持续报告工作进展,按照上级指示批示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邻近区(市、县)政府请求支援。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副指挥长(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武警中队队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到县指挥部协助指挥长指挥调度,按照指挥长的指派,分赴各受灾现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等单位派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到县指挥部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日常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到位按职责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副指挥长带领相关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4)各乡(镇、街道)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持续收集灾情,尽快查明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协调技术力量对“信息孤岛”进行灾情分析,必要时报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我县实施技术侦察。
(5)积极组织灾区党员、干部发挥先锋骨干作用,带领组织当地群众自救互救、抗震救灾。
(6)组织和协调驻军、专业抢险救援力量迅速进入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程抢险、市政设施抢修等工作。组织医疗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疫情防控等工作。协调外援救援力量在筑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7)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涉外相关工作,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加强治安防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
(8)加强道路抢通保畅工作,对震中区域或预判的重灾区主要道路立即实施交通管制,救援车辆和机械优先通行,其他救灾车辆、公务车辆调节通行或引导绕行,禁止救灾以外的社会车辆通行。
(9)加强灾情监测与研判,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国家和省级相关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的调查、核查和评估等工作。
(10)加强生活物资供应和保障,做好县内外、国(境)内外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和社会力量动员等工作。强化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等要素供应以及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
(11)组织舆情监测管控,积极开展正向舆论引导,消除负面舆情。严厉打击散布谣言、阻挠抢险救援、哄抢物资等影响抗震救灾的违法行为。统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时回应抗震救灾相关咨询。
(12)尽快对外发布权威信息,配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在24小时内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持续动态召开。
(13)组织受灾较轻的乡(镇、街道)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对灾区进行支援。
(14)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立即向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当特别处置措施结束后,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进行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耗和损毁给予合理补偿。
第6章 应对处置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6.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6.1.1 第一时间发布公告,宣布当地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宣布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停学等社会面防范措施,加强管制,采取临时关闭、封闭、撤离人员等强制性措施;
6.1.2 密切关注震情、灾情发展动态,传达国家、省、市、县党委和政府及指挥部有关工作部署精神;
6.1.3 督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落实措施;调派抗震救灾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提供技术支撑;
6.1.4 及时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做好迎接上级指挥部或者工作组准备工作。
6.1.5 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散布、传播地震虚假信息的行为。
6.1.6 配合省、市地震机构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应急、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根据响应级别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1.7 根据灾害损失评估情况,确认无法独立处置后,提出需要向外请求支援的建议,明确需要的资源类型和大致数量(如救援队伍、医疗力量、救灾物资、工程机械等),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名义,通过正式公函(紧急时可先电话沟通再补函)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起请求。
6.1.8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础设施抢修抢通,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终止应急响应。
6.2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处置措施
6.2.1 县应急局积极与省、市地震机构对接震情灾情会商结果,根据实际情况,第一时间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抗震救灾建议,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
6.2.2 县应急局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灾区提供电力保障。修文县供电局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抗震救灾重要用户电力供应,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的供电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6.2.3 县工信局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为灾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做好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现场指挥部、救援区域等要害部门及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6.2.4 县交通局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
6.2.5 县公安局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抗震救灾秩序维护;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实施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6.2.6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巡查排险,做好调度管理和供水、供气保障。
6.2.7 县气象局每6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出现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动态。受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每日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动态,如突发灾情、险情或其他情况,随时报告。
6.2.8 县委宣传部指导、组织新闻媒体滚动播报抗震救灾有关信息,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发布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灾情,报道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震救灾应急措施。县委网信办指导相关部门和地区及时收集网上舆情信息,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6.2.9 县委社工部、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团县委和县红十字会加强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管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
6.3 受灾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措施
6.3.1 受灾乡(镇、街道)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6.3.2 受灾乡(镇、街道)会同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危房、危险建筑等,做好余震及次生灾害防范工作,一时拆除不了的要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识。
6.3.3 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调度,迅速排查本行业重大工程安全隐患,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高风险区域巡查排险,视情况实施临时紧急管制措施。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宣布暂停或者取消户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临时关闭旅游景区。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高铁站、汽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6.3.4 受灾乡(镇、街道)配合做好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工作组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和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工作。
6.4 灾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6.4.1 搜救人员
立即发动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民兵和武警部队以及消防救援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挖掘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被困人员。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6.4.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伤员及时得到救治。统筹组织协调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安置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4.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设施,优先安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老及残疾人员、孕产妇等特殊困难人员,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需要。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及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开展灾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帮助受灾群众度过困难期。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6.4.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6.4.5 加强现场监测
县应急局积极与省、市地震机构对接,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消除污染危害。
6.4.6 防范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4.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4.8 开展社会动员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联系电话及在线平台等,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调派和相关管理服务,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
视灾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对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按程序做好款物接收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方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4.9 涉国(境)外事务管理
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安排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赴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7章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临震应急事件
7.1.1 启动条件
当有较充分的地震前兆现象发生后,接省、市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临地震预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7.1.2 领导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临震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7.1.3 处置措施
(1)震情监测和趋势研判。在贵阳地震监测中心站指导下,结合县级地震监测站监测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强化群测群防,核实宏(微)观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灾害评估。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贵阳地震监测中心站、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隐患排查治理。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协调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企业、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开展紧急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固等防护措施,视情况实施临时紧急管制措施。
(4)应急通信保障。县工信局牵头,县应急局、县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制定应急通信保障准备方案,配备卫星电话、应急通信车等,确保极端条件下指挥通信畅通。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应急抢险准备。县应急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修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委社工部、团县委等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动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志愿者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救灾物资准备。县应急局和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治安维护。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武警中队等配合加强对金融、仓储等重要目标的保护,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文旅局、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新闻报道、科普知识宣传和舆情分析。
7.1.4 临震应急结束
(1)当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市地震机构对地震预报区作出未来一定时期内无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经县级相关抗震部门会商,结合预报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县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7.2 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7.2.1 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开展有感地震应对工作。
(1)县内发生2.5~3.5级地震,修文县居民能够明显感觉到,无明显破坏,但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
(2)县行政区以外发生地震,预估县域各乡(镇、街道)驻地最大地震烈度Ⅲ(3)度,并无明显破坏。
7.2.2 指挥机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2.3 处置措施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是:调查是否致灾、判断震情趋势、防范衍生灾害。
(1)县应急局迅速了解当地灾情、社情,负责指导督促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县应急局于震后40分钟内完成向省、市地震机构了解地震参数,及时将震情信息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
(3)县应急局会同县相关部门强化震情跟踪,并将震情趋势判断意见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和省、市相关部门。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组织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局、县教育局等单位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处置工作。
(5)有感地震的乡(镇、街道)组织对辖区内开展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7.3 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响应
7.3.1 启动条件
在修文县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传,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开展地震谣传事件应对工作。
7.3.2 领导机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牵头开展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指导。
7.3.3 处置措施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是:判断震情趋势、调查谣传来源、平息谣传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县应急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联系省、市地震机构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通告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
(2)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等部门迅速组织调查谣传来源,及时控制相关人员。
(3)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地震谣传发生乡(镇、街道),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文旅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赴谣传事发和受影响乡(镇、街道),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谣传的进一步传播,稳定正常社会秩序。
7.4 邻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7.4.1 启动条件
邻区地震事件是指在修文县周边区域发生的,并且波及修文县的地震事件。
7.4.2 领导机构
根据邻区地震事件对修文县的破坏情况和影响,按照本预案应急处置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受邻区地震事件的乡(镇、街道)视其对当地的破坏情况和影响,采取相应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7.4.3 处置措施
(1)县应急局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物资对灾区进行支援。
(3)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迅速组织对通往灾区的国省干道进行巡查,做好过境救援车辆沿途服务工作,确保救援车辆和物资顺利过境。
(4)县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开展修文县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7.5 其他地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省内其他地区发生重大以上地震灾害,或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特大地震灾害,但未对修文县造成明显影响,开展其他地区地震应对工作。
(1)县应急局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物资对灾区进行支援。
(3)县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开展修文县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7.6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及节假日期间,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实施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部署相关地震安全保障工作。
第8章 科学考察与恢复重建
8.1 地震现场科学考察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科学考察,查明发震构造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县应急局在省、市地震机构的指导下参与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工作,主要任务是进行基础资料的整理搜集、破坏现象的记录和初步分析、专题调查研究等。
8.2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及时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8.3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给予指导支持。
过渡性安置可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安置地点应选择在安全地区,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保障民众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县相关部门协调保障生活物资供应,并加强食品卫生、疫病等方面的监测及防控。
8.4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市政府指导和县政府组织下,县发改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等部门参加,配合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编制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县政府组织下,县发改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等部门参加,配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发改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等部门参加,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9章 应急保障
9.1 组织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受灾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关人员立即到岗,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当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分配、调拨所有本地支援的救灾物资资金。
9.2 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局协助完善地震监测网络和地震应急指挥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及维护,联合上级地震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构成上下贯通、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并确保该平台可随时启用;县气象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等相关保障工作,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工信局等部门督促重大基础设施和矿山依法开展地震监测及强震观测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及更新。
9.3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制定并实施应急救灾物资保障方案;推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的规划建设,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保障震后本县食品、药品、帐篷等生活必需品及救灾物资的供给。鼓励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统筹和管理。
9.4 资金保障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专项准备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财政局应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金申请、审批工作。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地震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拨付各项应急救灾资金,确保灾区救灾工作的资金需要。在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等条件时,县应急、财政、发改等部门积极对接协商上级部门,根据响应级别、灾害程度向上申请救灾经费补助,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安排抗震救灾期间的相关支出。
9.5 基础设施保障
县文旅局及时组织恢复被损坏的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保障应急广播体系正常运转,让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改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及时修复受损电力基础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确保有关设施正常运转,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需求。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为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提供应急保障;及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和专业救援队伍高效有序投运,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和处置。
县卫健局指导属地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9.6 通信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利用应急平台系统、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移动应急通信车等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情况。
现场工作组携带必要的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通信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织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信息畅通,为本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通信保障服务。
9.7 应急检查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依照相关检查制度规定,对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城区生命线工程和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行业的管理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和特殊保护措施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10章 附则
10.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和地震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认。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评估
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应当全面掌握地震应急工作信息,运用科学方法,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应急指挥与协调联动的科学性、应急处置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岗位设置和应急保障措施的针对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或者综合演练结束后,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提出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的意见。评估结果作为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和预案编制指南的科学依据。
预案制定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预案评估工作。
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1 备案管理。地震应急预案在制定完成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10.3.2 预案修订。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必要时应及时更新。
10.4 名词解释
(1)地震震级:是指对地震大小的相对量度。
(2)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3)仪器地震烈度:由地震观测仪器获取的地面震动记录计算得到的地震烈度。
(4)破坏性地震:震级大于4.7级,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破坏或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破坏的地震灾害称为破坏性地震。
(5)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地震事件。
(6)震后应急期: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规定,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7)有感地震事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有感的,震级大于2.5级小于3.5级的地震,烈度在Ⅲ度以上;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县,使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8)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国家或贵州省组织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以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启动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工作机制。
(9)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修文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6日印发的《修文县地震应急预案》(修府办函〔2022〕84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修文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修文县人民政府.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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