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6-01-24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
| 内容概述 | |||
一、起草背景及编制依据
(一)背景
目前,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为妥善处理矿山开采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有效化解矿群矛盾,切实维护受灾群众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需制定本指导方案指导赔(补)偿相关工作,有效化解矿群关系。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通过制定修文县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安置赔(补)偿指导方案,可引导赔(补)偿趋于合理,对有序高效处理矿群关系,有效化解矿群矛盾,切实维护受灾群众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2017年5月)、《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0〕22号)、《修文县“贵金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县人民政府关于〈G6002贵阳环城高速公路扩容工程项目(修文段)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修府函〔2025〕59号)、《修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修文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修府发〔2025〕8号)。
二、出台目的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工信局、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部门开展修文县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赔(补)偿指导方案制定工作,通过该指导方案规范赔(补)偿标准,可有效化解矿群矛盾,切实维护受灾群众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及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妥善处置矿山开采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化解矿群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文件主要内容
《指导方案》共四条,一是安置赔(补)偿标准和范围,二是建筑面积的认定,三是其他事宜,四是特别说明。现就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安置赔(补)偿标准和范围
因矿山开采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导致矿区及周边影响范围内村民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附着物等相关基础设施及其生产活动等造成的损失而进行的赔(补)偿。
赔(补)偿范围根据《成因分析鉴定(论证)报告》(简称“鉴定(论证)报告”)划定,经鉴定(论证)属矿山开采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导致房屋、建筑物、附着物等相关基础设施及其生产活动等造成的损失,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涉及鉴定(论证)费、评估费、赔(补)偿等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包含如下:房屋赔(补)偿、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坟墓赔偿、水田变为旱地的补偿和认定、其他安置补助范围及标准、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二)建筑面积的认定
1.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2.房屋建筑面积参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号为GB/T50353-2013标准执行。其中,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三)其他事宜
1.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新建房屋赔偿问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区域划定后,群众不得在划定的威胁区内擅自新建、加层、扩建、抢装修房屋,凡是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补助。
2.搬迁户原房屋的处置问题。签订搬迁协议,在搬迁协议中明确拆除期限及逾期拆除的违约责任和拆除费用的承担主体。自签订搬迁协议之日起,矿方和搬迁户按照搬迁协议约定履行。
3.搬迁安置的村民,应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安置,禁止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区域内安置。因私自选择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区域内建房安置造成二次搬迁的,一律不予补偿补助。
4.根据最新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规定,搬迁户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每户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审批为准,补偿补助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管理规定使用面积。
(四)特别说明
因矿山开采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构成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指导方案旨在为前述侵权损害赔偿事宜提供协商解决的参考依据,若当事人不同意按照本指导方案进行赔(补)偿,或就赔(补)偿事宜产生争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起诉至人民法院。
五、涉及范围
修文县境内12个乡(镇、街道)。
六、关键词诠释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采空区:本方案所指采空区是指由人为挖掘在地表下面产生的“空洞”,采空区的存在使得矿山的安全生产面临很大的安全问题,建筑物、人员、田土等地表实物都可能因采空区变形活动而受到伤害。
房屋: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修建的供农户居住的房屋。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
七、新旧政策差异
2014年制定指导意见时,参照当时修文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制定指导意见,于2014年8月13日印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文县煤矿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安置补偿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修府办发〔2014〕24号),修文县按照指导意见开展煤矿开采诱发地质灾害的赔偿补助工作,较好的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序发展。因经济社会发展及群众反映,2014年印发的指导意见与现有赔偿标准存在差距,已经不适应现有赔(补)偿工作需要。参照当前贵阳市有效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目前修文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指导方案》,较2014年印发的指导意见得到合理的提高,对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安置赔(补)偿是具有可行性的。
八、预期效果
制定《指导方案》,指导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安置赔(补)偿处置工作,可以预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处理好矿群关系,有效化解矿群矛盾,切实维护受灾群众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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