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
| 内容概述 | |||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对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相关工作安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筑资源规划通〔2024〕17 号)、《贵阳市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为使征收农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公平、公开、合理开展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给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结合修文县实际情况,参考贵阳市其他区县的标准,制订了《修文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二、出台目的
为加强修文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促进修文县征收标准与贵阳市其他区县征收标准的综合平衡,提升被征收人的合理利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地开展。
三、主要内容
包括修文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具体包含建筑物、构筑物、林木、果木、青苗等补偿标准。
四、目标任务
调整更新修文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涉及范围
包括修文县12个乡镇(街道)。
六、政策差异
一是农村村民住宅采取区片综合评估价的方式,确保征收补偿农村村民住宅的公平性、合理性、时势性。二是其他地上附着物原有执行的征收补偿标准,如果高于或在贵阳市中位数下浮30%以上的,原补偿标准不变。如果低于贵阳市中位数标准下浮30%的,调整为贵阳市中位数标准下浮30%,平衡拉近与市其他区县的征收补偿标准。
七、关键词诠释
1.农村村民住宅:简称农房,是农村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修建的供农户居住的房屋。
2.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
3.青苗:是指地上种植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果类等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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