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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4-12-23 13:30
信息分类 文件修改废止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2-23 文件有效性 是
文号 黔府发〔2024〕12号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清除影响改革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覆盖,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已经废止,主要内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调整对象已消失、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已经失效的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附件2: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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