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5-24 14:27:19 | 文件有效性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
内容概述 |
申请人马某孝。
被申请人修文县公安局六广派出所,住所地:修文县六广镇松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华,职务:所长
申请人马某孝不服被申请人修文县公安局六广派出所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的修公(六广)行罚决字〔2021〕1045号《修文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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