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抽查结果 | 发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13:45:0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文号 | 发布机构 | ||
内容概述 |
修文县民宗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2021年11月)
抽查活动标题:
在县辖内合法宗教场所是否存在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情况进行抽查
执法活动时间:
2021年11月01日至2021年11月05日
抽查检查对象数量:1
执法人员抽取数量:3
执法单位(部门):修文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参与执法单位(部门):修文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对强制公 民信仰宗 教或者不 信仰宗教 ,或者干 扰宗教团 体、宗教 活动场所 正常的宗 教活动的 责令改正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 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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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组
执法人员 | 李祥,姚懋森,何建 |
检查对象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 |
1 | 贵阳市修文知非寺 联系人:释能圣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朝阳村潮水四组35号 |
检查对象抽查结果 | ||||||||
序号 | 检查对象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人 | 组编号 | 执法人员 | 检查结果 | 其他情况 说明 | |
1 | 贵阳市修文知非寺 | 71520123775321408R | 释能圣 | 1 | 李祥,姚懋森,何建 | 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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