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09:31:58 | 文件有效性 | 是 |
文号 | 发布机构 | ||
内容概述 |
抽查活动标题: 煤矿安全检查
执法活动时间:2021年11月12日
抽查检查对象数量:1
执法人员抽取数量:3
执法单位(部门):修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参与执法单位(部门):修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抽查事项: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抽查内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抽查事项: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抽查内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抽查事项: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罚。
抽查内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执法人员:李磊,余俊波,宋林贵;
被检查对象:修文县谷堡乡大营煤矿;
联系人:赵章最(联系电话:188****0950);
地址:修文县谷堡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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