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14:15:04 | 文件有效性 | 是 |
文号 | 发布机构 | ||
内容概述 |
抽查活动标题: 检查煤矿复工复产工作
执法活动时间: 2021年02月07日
抽查检查对象数量:1
执法人员抽取数量:3
执法单位(部门):修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参与执法单位(部门):修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抽查事项: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抽查内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抽查事项: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执法人员:杨林,余俊波,宋林贵;
被检查对象: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洒坪乡栗木山煤矿;
联系人:赵东甫(联系电话:135****9568);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洒坪乡上坝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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