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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18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7-18 10:53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7-18 文件有效性 是
文号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吴奇霖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政府公用配套设施管理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随着旧城改造和新建楼盘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建配套用房的建成和投入使用,现实中因公建配套用房产权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频发,从而引发出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办理情况

(一)关于在法律方面梳理清楚公建配套用房产权问题。一是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按照《贵阳市推进全民健身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居住区配套建设,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二是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按照《贵阳市城镇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将其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三是居住区配套设置的公厕、垃圾收集点。配套设置的公厕、垃圾收集点是为服务小区居民,并供居民使用,其建设、交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要求实施。四是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按照《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筑府发〔2018〕17号)《关于成立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66号)和《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操作流程》(筑府办函〔2018〕65号)有关规定移交管理使用。

(二)关于公建配套用房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公建配套设施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后,需按程序和规定移交接收使用单位的,在移交接收使用单位后,由接收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转移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关于完善新建住宅区城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等工作的问题。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配建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居委会服务用房的建筑规模进行控制。土地出让阶段,出让合同中明确需移交的公建配套用房相关事宜。不动产登记阶段,按照上述第(二)条办理意见办理相关登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直接首次登记至接收使用单位。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积极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等相关事宜。二是进一步做好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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