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清单信息调整情况 | 发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19:38:51 | 文件有效性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
内容概述 |
序号 | 单位 | 调整事项名称 | 调整类型 | 权力类型 | 在原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调整依据 | 备注 |
1 | 政府办(人防办)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 | 新增 | 其他类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公用和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平时使用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应当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办理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 ||
2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防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 | 新增 | 其他类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3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新增 | 其他类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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