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清单信息调整情况 | 发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19:37:03 | 文件有效性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
内容概述 |
序号 | 单位 | 调整事项名称 | 调整类型 | 权力类型 | 在原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调整依据 | 备注 |
1 | 审计局 | 将“其他类”: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调整为“行政检查” | 调整 | 行政检查 | 9 | 根据《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
2 | 将“其他类”: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调整为“行政检查” | 调整 | 行政检查 | 10 | 根据《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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