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强制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6-08-19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
| 内容概述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案由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1 | (黔贵修)文综罚字〔2026〕F-4号 | 当事人1:贵阳市矿能时代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2: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3:贵州恒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1.警告;2.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具体费用按文物修缮和复原的法定程序另行明确,按各自责任划分共同连带承担。);3.罚款一百万元(¥1000000.00,即贵阳市矿能时代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罚款40万元、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罚款30万元、贵州恒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罚款30万元)。 | 2026年8月1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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