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验收导则(试行)
贵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验收导则(试行)
前言
为贯彻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治理水平,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结合近年来贵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工程质量验收;4 基础类改造;5 完善类改造;6 提升类改造。
本导则由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平路4号,邮编: 550006)。
目录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工程质量验收
4 基础类改造
4.1 供水与排水设施
4.2 道路整治
4.3 市政与海绵设施
4.4 电气(照明)与防雷设施
4.5 管线(道)设施
4.6 环卫设施
4.7 楼道整修
4.8 外立面整治
4.9 屋顶修缮
4.10 绿化景观改造提升
4.11 安防设施
5 完善类改造
5.1 停车设施
5.2 电梯加装维护
5.3无障碍通行
5.4信报箱(智能快件箱)
6 提升类改造
6.1 社区综合服务
6.2 老年人服务
6.3 电动汽车(自行车)充电装置
附录A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B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C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D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黔建办函〔2020〕3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治理水平,不断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参照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技术标准要求,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所称“城镇老旧小区”是指 2000 年前建成而配套基础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居住环境条件不佳、管理服务功能不健全,且不宜整体拆除重建的住宅小区。不包括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者拟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
1.0.3 拟改造的房屋在改造前应先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为Bsu级及以上的才能进行改造。
1.0.4 改造工程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1.0.5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城镇老旧小区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建设缺失等问题,完善社区治理体系,补齐城市配套设施和人居环境短板,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努力提升城镇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切实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1.0.6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主要涵盖“基础类改造、完善类改造、提升类改造”三大板块。
1.0.7 本导则适用于贵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具体改造工程验收可根据本导则的相关内容进行对应适用。
1.0.8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其他相关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应明确实施责任主体,规范管理程序,改造工程项目应有完整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0.2 施工单位应综合考虑城镇老旧小区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居民出行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减少对附近居民生活的干扰。
2.0.3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2.0.4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按下列要求进行控制:
1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 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复验,并经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单位检查确认;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并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按规定进行交接检验,并记录;
4 对于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单位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2.0.6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重要分部工程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工程的观感质量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2.0.7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本导则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成品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场验收合格;
2 当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时,返工重做、调整或更换部件, 应重新进行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2.0.8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导则附录 A 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导则附录 B 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导则附录 C 填写;
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可按本导则附录 D 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表式可参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填写。
3 工程质量验收
3.0.1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0.2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单位工程为具备独立改造施工条件的既有住宅楼及其对应配套或服务设施。
3.0.3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按工程部位或性质,分为基础类改造、完善类改造、提升类改造三个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按下表划分。
表 3.0.3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 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1 | 基础类改造 | 供水与排水设施 |
道路整治 | ||
市政与海绵设施 | ||
电气(照明)与防雷设施 | ||
管线(道)设施 | ||
环卫设施 | ||
楼道整修 | ||
外立面整治 | ||
屋顶修缮 | ||
绿化景观改造提升 | ||
安防设施 | ||
2 | 完善类改造 | 停车设施 |
电梯加装维护 | ||
无障碍通行 | ||
信报箱(智能快件箱) | ||
3 | 提升类改造 | 社区综合服务 |
老年人服务 | ||
电动汽车(自行车)充电装置 |
3.0.4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区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等进行划分。
3.0.5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对于表 3.0.3 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3.0.6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3.0.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3.0.8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合格;
4 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3.0.9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4 基础类改造
4.1 供水与排水设施
4.1.1城镇老旧小区生活给水管网应根据原有给水系统及市政水压情况进行改造,并满足供水压力及用水卫生要求。改造应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应进行通水试验并记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测试检查;放水检查;核查设计图纸和通水试验记录。
4.1.2给水管线铺设应符合设计文件,并满足下列要求:
1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小于 1.00m;
2 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铺设的,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小于0.50m;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不小于 0.15m;
3 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管线净距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相关规定执行;
4 室内给水管铺设在排水管上方;当受条件限制,给水管必须铺设在排水管下方的,给水管加设长度不小于排水管管径 3 倍的套管;
5 室内给水水平管道设 2‰~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6 室外直埋金属给水管道作防腐处理,防腐层材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的相关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卷材与管材间粘贴牢固,无空鼓、滑移、接口不严等质量缺陷;
7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处于土壤或地下水对橡胶圈有腐蚀的地段时,回填土前用沥青胶泥、沥青麻丝或沥青锯末等材料封闭橡胶圈接口,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超过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手扳检查;局部解剖检查。
4.1.3改造竣工的给水管道应按规定进行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测,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查看检验报告。
4.1.4重新埋设管道的管沟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沟的沟底为原土层或是夯实的回填土,沟底平整、坡度顺畅, 无尖硬的物体、块石等。
2 当沟基为岩石、不易清除的块石或为砾石层时,沟底下挖 100~ 200mm 填铺细砂或粒径不大于5mm 的细土,夯实至沟底标高后再铺设管道。
3 管沟回填土,管顶上部 200mm 内采用砂子或无块石的土,且不采用机械回填,管顶上部 500mm 内回填材料的颗粒直径不大于 100mm,机械回填设备不在管沟上行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压实度检测;尺量检查。
4.1.5既有住宅楼排水(污废水、雨水)管道改造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改造后的阳台、厨房排水管道接入室外污水管网(不得接入雨水管网),雨水管道不与生活污、废水管道相连接;
2进行灌水试验的,污废水管灌水高度不低于底层卫生洁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雨水灌水高度至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
3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进行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 2/3,通球率达到 10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灌水试验;通球检查。
4.2 道路整治
4.2.1城镇老旧小区道路整治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路基宜利用原有道路路基(路基顶面回弹模量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宜小于 20MPa),遇地质不良段或开挖后回填的路基部分,其回填材料可采用宕渣、砂石、轻质材料或容易压实的路基填料,且分层回填压实,压实度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无要求时,可采用下表:
表4.2.1路基压实标准
填挖类型 | 路床顶面 以下深度(cm) | 压实度(%) (重型击实)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挖方 | 0~30 | ≥90 | 1000 ㎡ | 每层 3 点 | 环刀法灌水法灌沙法 |
填方 | 0~80 | ≥90 | |||
>80~150 | ≥90 | ||||
>150 | ≥87 |
2 基层可采用水泥稳定碎石,其厚度、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平整度和压实度等相关技术指标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 路基挡墙、临河挡墙采用符合本小区实际状况的支护形式,地基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
4 临河挡墙上设置的沿河栏杆,其强度、规格、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金属栏杆的,焊接必须牢固、毛刺打磨平整,并及时除锈防腐;采用其他材料栏杆的,当采用榫槽连接时,安装就位后应用硬塞块固定,灌浆固结(塞块拆除时,灌浆材料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 7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中间结构工程验收记录;栏杆水平推力试验。
4.2.2车行道路面宜采用沥青面层(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可采用排水降噪沥青面层),宅间路或不具备沥青路面施工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可继续采用传统混凝土面层,路面排水顺畅、观感良好,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验报告。
4.2.3人行道路面宜采用花岗岩面砖或混凝土透水砖面层,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内侧与路面相接的侧石高度宜根据小区要求确定(满足挡水高度要求即可),路面排水顺畅、观感良好,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验报告。
4.2.4城镇老旧小区道路设施改造应满足设计文件和下列要求:
1 车止石设置不妨碍行人通行,外观圆润无尖角;
2 栏杆扶手坚固耐用;
3 地面标线设置清晰、指向明确,采用反光材料;
4 标志牌设置位置合理,无遮挡,夜间视线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 市政与海绵设施
4.3.1城镇老旧小区雨污管线检查井和雨水口的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检查井和雨水口布置合理,其尺寸和材质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与管道接口处采取防渗止水措施,砖砌检查井、雨水口内外壁应用水泥砂浆粉刷均匀,厚度不小于 20mm;
2 雨水检查井宜间隔 2~3 个设置留泥池,污水检查井设置流槽;
3 检查井内设置防坠网,其静态承重能力不小于 150kg,其余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或相关规范的规定;
4 雨水口比周边地坪低 30~50mm,且设置在道路或场地最低点,道路坡度平缓路段加密设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3.2城镇老旧小区各类井室的井盖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井盖样式、构造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材质宜为铸铁),井盖上管
道类别、承载力和管养单位等信息文字标识清晰、明确,不混用、耐久;
2 井盖承载能力等各项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检查井盖》GB/T 23858 的相关要求,位于沥青路面上的井盖具备防盗防沉降功能;
3 绿化带或非通车与行人部位,井盖的上表面高出地坪 50mm,并在井口周围以 2%的坡度向外设置水泥砂浆护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4.3.3城镇老旧小区化粪池的改造与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化粪池或者玻璃钢成品化粪池,新建或原有砖砌化粪池采取或增设防止污水渗漏的措施;
2 化粪池距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小于 30m,距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构筑物外壁不小于 10m;
3 玻璃钢化粪池不设置于车道内,或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车辆荷载对池体的影响;
4 化粪池设置在便于清理和疏通的区域,不得有阻挡清理作业的障碍物。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满水试验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3.4城镇老旧小区雨污合流的管网实施的分流改造,应满足设计文件和下列要求:
1 小区道路内雨污混接的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2 既有住宅楼和小区道路,受条件限制无法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的, 在合流水通过排放口之前进行截污改道,将合流水全部接入污水管网(不得接入雨水管网);
3 封堵非法私接、雨污混接或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的沿河排放口;
4 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排放口,标注位置和编号,明确排放管径、排放口性质、管理部门等相关信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或提交的成果文本。
4.3.5城镇老旧小区排水管渠设施改造应满足设计文件和下列要求:
1 排水管渠出水口设置防倒灌设施,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和内涝防治要求;
2 雨水口设置在小区道路交叉口、靠地面径流的街坊或庭院的出水口等位置,路段的雨水不流入交叉口;
3 雨水提升或强排泵站采用一体式或节地式泵站,使用过程不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工程验收记录。
4.3.6 城镇老旧小区透水路面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 的相关规定,遵循低影响开发理念,在雨水进入排水管渠前采取渗透或滞蓄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透水路面宜采取半透水铺装结构,并满足小区道路的荷载要求;
2 透水路面的透水基层底部比城镇老旧小区所在位置的季节性最 高地下水位高 1.00m,达不到要求的透水路面下方须采取防渗措施(未采取防渗措施的,透水路面须与周围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数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 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查阅工程验收记录。
4.3.7城镇老旧小区室外雨污管线的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铺设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位置合理、坡度平顺;
2 各类管道交叉时,预留合理的空间(间距小于 0.10m 的增设加固
保护措施);
3 管道覆土层厚度,位于车行道内的不小于 700mm,位于人行道内不小于 600m(覆土层厚度不足的增设加固保护措施);
4 改造或增设的污水管道和污水检查井均按规范要求实施闭水试验,并合格;
5 排水管道选材除符合降噪要求外,尚须考虑同等管径下的经济成本、雨污分流效果,并与设计流量相匹配;
6 施工完成后,排水管道宜在管道上方路面标识管道类型、排水走向等图例,样式与井盖标识统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管道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检测;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4 电气(照明)与防雷设施
4.4.1既有住宅楼楼道照明设施改造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楼道区域按照设计要求与实际情况补装公共部位照明设施,且每层均设置楼道灯;
2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吸顶或墙面上安装的灯具,其固定用的螺栓或螺钉不少于 3 个,灯具紧贴饰面;
3 普通灯具的I 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4 带有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的灯具,动作准确、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工具拧紧和测量检查;手动开启开关检查。全数检查,其中灯具抽查 10%。
4.4.2城镇老旧小区道路照明设施改造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和《城市道路照明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灯杆位置选择合理,避免路灯灯光干扰居民生活;
2 基础宜采用 C20 等级及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基础,灯具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 3.50m;
3 灯具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缺陷, 灯泡座固定牢靠;高度在 3.5~6 米的路灯灯杆壁厚不低于 2.75 ㎜(油漆厚度除外);
4 封闭灯具的灯头引线采用耐热绝缘导线,外壳与尾座连接紧密, 电缆埋地或保护管内不得有接头,电缆保护管应从基础中心穿出,并应超过基础平面 50mm,保护管穿线缆前应将管口封堵;
5 每盏灯的相线装设熔断器,熔断器固定牢靠,熔断器及其他电器电源进线均为上进下出或左进右出;
6 灯具及金属构架和金属保护管与保护接地线(PE)连接可靠,且标识清晰;严禁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线,接地线严禁兼做他用。
7 灯具的防护等级及节能分级符合设计要求;
8 照明控制采用手动或智能控制方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仪器检查;手感检查;操作检查;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查阅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全数检查,其中灯具和控制器各按数量抽查10%,且均不少于 1 套(个)。
4.4.3城镇老旧小区防雷设施改造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防雷引下线的布置、安装数量和连接方式符合设计要求;
2 接闪器的布置、规格及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3 利用建筑物金属屋面或屋顶上旗杆、栏杆、装饰物、铁塔、女儿墙上的盖板等永久性金属物作为接闪器的,其材质及截面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屋面板间连接、永久性金属物各部件间连接可靠、持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明敷的观察检查,暗敷的施工中观察检查并查阅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尺量检查;核对设计文件;核查材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明敷的引下线全数检查,抹灰层内的引下线按总数量各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2 处。
4.5 管线(道)设施
4.5.1城镇老旧小区应对视觉效果不佳、外观杂乱无序或无法满足使用功能(老化、渗漏、破损)的各类架空管线(道)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的相关规定实施改造,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各类管线(道)分类规整、集中,统一入地敷设,埋地位置和管线布局、间距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埋地管线(道)的使用功能满足既有住宅楼居民的生活要求,路口位置预留相关接口;
3 埋地管线(道)覆土满足各类管线相应规范的要求,不足的按设计文件要求采取加固保护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查阅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架空线路全数检查; 埋地线路按 20%抽查,且不少于 2 处。
4.5.2既有住宅楼楼道内各类设备管线改造应进行综合排布,固定位置横平竖直,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各类管线敷设位置合理、固定牢固、美观整洁,管线间距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无乱拖乱拉现象,并设置明显标识,方便维护管理;
2 电气入户线绑扎整齐,加装套管、贴边固定,无零乱散放现象;
3 强电与弱电系统不共用桥架,每根广电与通信入户线缆均贴标签标识,并与用户门牌号一致;
4 给水管线贴墙角明设或设置于管道井内,且不得影响疏散宽度和空间净高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查阅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明敷的全数检查, 暗敷的按每个检验批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2 处。
4.5.3城镇老旧小区电气线路敷设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套管熔焊连接、紧定连接、卡套连接等连接方法,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 2mm 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2 塑料导管在砌体上剔槽埋设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 M10 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不小于 15mm;
3 电气线路不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墙体或抹灰层、保温层、装饰面内;
4 更换老化、破损的电气线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钢导管抽查 20%,且不少于 1 个处(回路);塑料护套线全数检查。
4.6 环卫设施
4.6.1城镇老旧小区垃圾收集点等的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垃圾收集点位置固定、使用方便、通风良好,不影响小区形象观瞻,满足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2 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超过 70m(位置和数量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小区零散垃圾桶结合景观统一设置;
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材质符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 280 或《铁质废物箱技术条件》CJ/T 5026, 坚固耐用、防水防腐,便于移动和投放;
4 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收集容器封闭并具有明显的标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
4.6.2城镇老旧小区公共厕所的改造或新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 14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配置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GB50337 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新建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既有住宅楼的距离不小于 5m,周围设置宽度不小于 3m 的绿化带;
3 公共厕所设置明显、统一的标识;
4 公共厕所内部空气流通,设有防臭、防蛆、防鼠等卫生措施;
5 公共厕所地面采用防渗防滑面层,排水通畅,化粪池抽粪口与人员出入口分开设置;
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全数检查。
4.7 楼道整修
4.7.1既有住宅楼楼道内墙或顶棚饰面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分层粉刷或饰面,其材质和构造层次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基体破损、污损严重的楼道内墙或顶棚,基层先修凿平整、清理干净,用混合砂浆或石膏砂浆修补完整;
3 饰面层平整光滑、无空鼓,色彩宜以亮色为主。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对设计图纸。
4.7.2既有住宅楼楼道外窗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缺扇、开启不灵活、无维修价值的外窗整窗拆换,窗框材质和玻璃类型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新换装的外窗宜与原外窗的风格保持协调、统一;
3 新换装的外窗与四周墙体连接牢固、紧密,并采取防水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对设计图纸。
4.7.3既有住宅楼楼道楼梯平台(踏步)和栏杆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楼梯平台(踏步)面层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凿除修补、重新饰面;
2 新修补的楼梯平台(踏步)面层平整、防滑、耐磨、无空鼓,与基层紧密结合,并宜以阴角为新旧连接部位;
3 楼梯栏杆部件缺失、扶手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按设计文件的要求修配,新旧扶手连接过渡平顺、色彩统一,与立杆连接牢固、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对设计图纸。
4.8 外立面整治
4.8.1城镇老旧小区建筑外立面整治应符合满足要求:
1 观感较完整、无空鼓现象的外墙饰面,宜进行清洁或重新饰面,整治部位和构造做法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观感陈旧或破损空鼓、风化严重的外墙饰面,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凿除基层、修补平整、重新分层饰面;
3 外窗台、腰线、雨篷等出挑部位粉出不小于 5%的排水坡度,且靠墙体根部处粉成圆角;
4 出挑部位(如阳台、雨棚等类似部位)应设置不应小于1%的外排水坡度,外口下沿应做滴水线,防水层应沿外口下翻至滴水线,滴水线宽度宜为 20mm、厚度不小于 12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对图纸。
4.8.2重新分层饰面部位的防渗、防水等构造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 并与原立面风格相协调,当无设计时,可按下述(由内至外)处理:
1 基层清扫干净,填补缝隙缺损均匀湿润;
2 刷界面处理剂;
3 12mm厚1:3水泥砂浆打底(可根据现场调整厚度,当砂浆的厚度超过100mm时,应分层压实、抹平)、两次成活,扫毛或出纹路;
4 6mm厚1:2.5水泥砂浆找平;
5 8mm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6 刷(喷)涂料层两遍(颜色宜浅色、与原建筑风格协调);
7 喷外墙憎水剂。
4.8.3砂浆防水层宜留分格缝,分格缝宜设置在墙体结构不同材料交接处。水平分格缝宜与窗口上沿或下沿平齐;垂直分格缝间距不宜大于6m,且宜与门、窗框两边线对齐。分格缝宽宜为8mm~10mm,缝内应采用密封材料作密封处理。
4.8.4应从整体考虑防水效果,防水层的基层、密封防水处理部位、门窗洞口、伸出外墙管道、预埋件及收头等等等节点做法,应经过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进行隐蔽,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渗漏或不易修复而直接影响防水效果。
4.8.5 门窗框与墙体间的缝隙宜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或发泡聚氨酯填充;外墙防水层应延伸至门窗框,防水层与门窗框间应预留凹槽,并应嵌填密封材料;门窗上楣的外口应做滴水线;外窗台应设置不小于5%的外排水坡度。
检验方法:雨后或持续淋水30min后观察检查;小锤轻击检查;核对施工记录。
4.8.6城镇老旧小区围墙等附属设施的外立面,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分类进行重新饰面或更换修补,并应满足新旧协调、安全牢固,经济合理、符合使用功能等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对施工记录。
4.8.7需要改造门窗的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窗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等要求,且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门窗及其附件安装牢固,遵循经济适用,开启方便、坚固耐用及维修便利的原则。
2 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3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
4 面向外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0m。
5 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上述部位玻璃均应采用安全玻璃。
6 门窗宜考虑防蚊蝇措施。门窗用窗纱应使用耐老化、耐锈蚀、耐燃的材料。
7 在外门、外窗的框、扇下横边应设置排水孔;拼樘料与窗框连接处应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水密封措施;门窗框与洞口墙体安装间隙应有防水密封措施,不应发生渗漏现象;外墙窗楣应做滴水线或滴水槽,外窗台流水坡度不应小于5%。
8 宜采用双层窗构造,玻璃用中空玻璃或夹层玻璃(无设计时,可用6+9+6中空玻璃)。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观察及手试检验;现场检测报告。
4.8.8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应低于为5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8.9需要新设围墙且无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用混凝土实心砖、砌块等材料,其强度不低于MU10;或采用成品铁栅栏及成品混凝土花格片围墙;
2 围墙变形缝距离:砖砌不大于40m,砌块不大于32m;
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150KPa的一般土壤围墙基础埋深不小于50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核对检测报告。
4.8.10 既有边坡工程加固前应进行边坡加固工程勘察及工程鉴定。
4.8.11 加固后的边坡工程应进行正常维护,当改变其用途和使用条件时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
4.8.12 边坡加固工程施工对被保护对象可能引发较大变形或危害时,应对加固边坡及被保护对象进行监测。
4.8.13当无设计时,挡土墙可参照国家标准设计图集17J008《挡土墙(重力式、衡重式、悬臂式)》施工。
4.8.14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
4.8.15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柱、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3 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检验方法:核查报告;核对设计图纸。
4.9 屋顶修缮
4.9.1 城镇老旧小区建筑屋面整治可根据既有住宅楼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方法,遵循保证质量、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等原则,并应满足设计文件和下列要求:
1 进行屋面基层处理,铲除空鼓部位,填补或找平屋面缺损处;
2 屋面坡度不符合要求时,宜采用轻集料加设找坡层,平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天沟、檐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
3 屋面存在局部渗漏的,对防水层进行修缮及薄弱部位加强,泛水等薄弱部位增设附加防水层,宽度不低于500mm;
4 屋面原有防水层失效或漏水严重的,铲除原防水层,重新施工防水层,铺设卷材防水;
5 原平屋面荷载许可的,可在原平屋面上设置架空隔热层,架空隔热屋面的风道长度宜不大于 10m、高度宜为 180mm~300mm,架空板与女儿墙的间距不小于 250mm;
6 当屋面原构造破损比较严重应重新铺设屋面,并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时屋面构造可按以下处理:
a、(不上人屋面)由下至上为:原屋面板;最薄30mm厚LC5.0轻集料混凝土2%找坡层;20mm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防水卷材或涂膜层;浅色涂料保护层。
b、(上人屋面)由下至上为:原屋面板;最薄30mm厚LC5.0轻集料混凝土2%找坡层;20mm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防水卷材或涂膜层;隔离层;20mm厚聚合物砂浆铺卧;预制块保护层。
7 屋面防水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应低于为5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 原平屋面上加设坡屋面的,在原平屋面增设的构造材料应轻质、耐久,坡屋面与原平屋面连接牢固、可靠;
9 屋面原有防雷装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要求进行修补更新。
检验方法:屋面防水工程雨后观察或淋水试验(持续时间不得小于2h)、蓄水试验(不得小于2h);观察检查;核查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对设计图纸。
4.10 绿化景观改造提升
4.10.1城镇老旧小区树木栽植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2 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栽植的树木品种、规格、位置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树木栽植深度与原种植线持平;
3 栽植树木回填的栽植土采用人工填土方式分层夯实;
4 除特殊景观树外,树木栽植保持直立、不倾斜;
5 行道树或行列栽植的树木在一条线上,相邻植株规格合理搭配;
6 绿篱或色块栽植的,株行距、苗木高度、冠幅大小均匀搭配,树形丰满的一面向外;
7 树木栽植后及时绑扎、支撑、浇透水;
8 广场和行道树植物考虑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要求,树木枝下净空大于 2.2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100 株检查 10 株,不足 20 株的全数检查,成活率全数检查。
4.10.2城镇老旧小区草坪地被栽植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2 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混播草坪的草种和配合比符合设计要求;
2 分栽的植物材料保鲜、不萎蔫,草坪分栽植物的株行距、每丛的单株数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3 草卷、草块铺设前先浇水,草地排水坡度适当,无坑洼积水;
4 草卷、草块相互衔接不留缝,高度一致,间铺缝隙均匀;
5 草卷、草块在铺设后进行滚压或拍打与土壤密切接触;
6 草卷、草块铺设后及时浇透水,浸湿土壤厚度大于 10cm;
7 成坪后覆盖度不低于 95%,单块裸露面积不大于 25cm²,杂草及病虫害的面积不大于 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500㎡检查 3 处,每处面积为 4㎡,
不足 500㎡的,检查不少于 2 处。
4.10.3城镇老旧小区花灌木栽植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2 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花卉栽植按照设计图定点放线,株行距均匀,高低搭配恰当;
2 栽植深度适当,根部土壤压实,花灌木苗无沾泥污现象;
3 花灌木苗覆盖地面,成活率不低于 95%;
4 花灌木栽植后,及时浇水,并保持植株茎叶清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500㎡检查 3 处,不足 500㎡的,
检查不少于 2 处。
4.11 安防设施
4.11.1安防监控设施改造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城镇老旧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全面,适应未来发展需要,主要出入口、主要路段或空间节点均设置监控探头,有条件的小区实行无死角监控;
2 监控探头所在位置视野开阔、无明显障碍物或眩光光源(确保成像清晰);
3 智能安防系统的配置级别、机房设置满足设计要求;
4 对社区管理平台的各类安防设备或系统进行互联时,采用适宜的接口方法和通信协议,保证信息的有效提取和及时送达。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对设计图纸;功能测试检查。
4.11.2楼宇对讲系统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楼栋入口处的主机能正确选呼任一分机,并能听到铃声;
2 楼栋入口处的主机对任一分机选呼后,能实施双方通话,话音清
晰,不出现振鸣现象;
3 可在分机上实施电控开锁;
4 可视对讲系统所传输的视频信号清晰,能实现对访客的识别;
5 联网型小区的楼宇对讲系统,其管理主机除具备可视对讲或非可视对讲、电控开锁、选呼功能、通话功能外,宜能接收和传送住户的紧急报警(求助)信息。
检验方法:测试检查;观察检查;查阅相关技术文件,核对技术参数。
4.11.3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9 设备有清晰、永久的标志,面板上所有文字、符号清晰、正确、易于识别;
10 设备具有初始化功能,可使设备恢复到初始状态;
11 设备自检及自动发/收车辆出入凭证功能符合要求;
12 系统具备报警功能,报警声音明显区别于其它发声;
13 设备在紧急情况下的人工开闸功能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测试检查;查阅相关技术文件;核对技术参数。
4.11.4电子巡查系统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巡查终端、读卡机的响应功能及现场设备的接入率与完好率测试符合要求;
2 系统编程与修改功能、撤防与布防功能和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指示故障位置等功能符合要求;
3 检查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理手段符合要求;
4 对遇有故障时的报警信号及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的联动功能
符合要求;
5 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满足管理的要求。
检验方法:测试检查;查阅相关技术文件;核对技术参数。
4.11.5监控机房内的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措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测试检查;查阅相关技术文件;核对技术参数。
4.11.6视频监控系统等安全防范系统的集成与联网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其传输、交换、控制协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 的要求。
检验方法:测试检查;查阅相关技术文件;核对技术参数。
4.11.7楼栋单元门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单元门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配置,门完全开启时,门洞宽度和高度符合设计要求,通行顺畅无障碍;
2 单元门外观平整、光洁、无凹痕或机械损伤,门表面漆面均匀、平整、光滑;
3 门框、门扇焊接牢固,焊点分布均匀,不得出现假焊、烧穿、漏焊和疏松现象,外表面焊接部位打磨平整;
4 门扇启闭灵活,门扇开启不影响周边道路正常通行和周边设施的正常使用。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完善类改造
5.1 停车设施
5.1.1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或增设的机动车停车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停车位的位置、数量、尺寸和停车位的地面材质、坡道、排水设施等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及后期维护方便等原则;
2 停车位与原有道路或广场连通时,过渡自然,车辆进出通畅、便捷,且不影响周边居民安全通行,停车位尺寸不应小于2.4m×5.3m;
3 停车位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4 由原宅间绿地改造的停车位,地面面层宜铺设植草砖或采用彩色透水混凝土,坡向合理,坡度不小于0.3%,利于雨水自流或收集排放,停车位靠近既有住宅楼端设置成品挡轮器;
5 停车位区域中不宜停车的零星地面,恢复绿地、补种适宜的植物;
6 既有停车位设施破损或不完善的,按上述要求修补或完善,并与新增停车位进行一体化处理,保持统一、整齐、美观的空间景观效果。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辅助简单实测。
5.1.2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或增设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停车区域的位置和地面材质等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停车区域与小区道路或广场连通,宜靠近对应的楼栋单元入口,居民存(取)车路线便捷,坡向合理,坡度不小于0.3%,利于雨水自流或收集排放;
3 停车区域宜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停放架、存车标识牌等设施,划定存车标线;
4 停车区域条件允许时设置遮雨篷架,遮雨篷架等设施宜采用轻型、降噪材质,不影响周边既有住宅楼通风、采光,色彩协调统一、外观整齐有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 电梯加装维护
5.2.1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 等规范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电梯改造工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等原则,便于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
2 加装电梯前收集原房屋的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等原始资料,并应进行加装电梯部位的补充勘察及原房屋相关部位的检测。
3 同一小区、同一类型住宅应在结构形式、电梯井大小、廊桥长度、退让等方面尽量一致。增设电梯井道外观色彩和风格等尽可能与既有住宅相协调。
4 加装电梯结构宜与既有建筑原结构设缝脱离,不影响既有建筑原结构安全,但应做好接缝的处理。
5 加装的电梯工程不应侵占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确需改道的,改道位置、净宽、净高及便捷性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
6 加装电梯附属建筑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尽量减少对住户及周边已有建筑在通风、采光、日照、通行、噪声、视线干扰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当设计无要求时,优先采用无机房电梯,其电梯井和侯梯厅合计尺寸不宜大于4.0m×2.4m,加装电梯井外墙与北向建筑的最小楼间距宜不小于10米。
7 加装电梯应因地制宜,宜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及无障碍梯,无障碍梯轿厢净尺寸大于1.4m(深)×1.1m(宽),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净尺寸大于1.6m(深)×1.5m(宽)。
8 加装电梯后的单元入口宽度不得小于原单元门宽度,且不小于1.2m。
9 加装电梯后,楼梯间或电梯厅与住宅房间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
10 首层电梯井与室外地坪交接处应设置不小于300mm高挡水翻边,电梯口应设置15mm高挡水,以斜坡过渡。
11 加装电梯的外立面装饰可采用玻璃幕墙、干挂铝板、干挂板材、外墙涂料、真石漆、软磁等。
12 加装电梯影响室外管线的,采取合理的管线移位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核对勘察报告、检测报告和设计图纸。
5.2.2每台电梯的动力电源应装设独立的隔离器和保护电器,电源配电箱应设在便于操作和维护的地方,并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对设计图纸。
5.3 无障碍通行
5.3.1城镇老旧小区的无障碍通行设施(主要包括道路、绿地和建筑物的相关部位)改造,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建筑材料检测标准的有关规定,进场前应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和外观进行验收,并满足下列要求:
1 缘石坡道、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停车位等地面面层抗滑性能符合《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 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无障碍通道的地面面层坚实、平整、抗滑、无倒坡、不积水;
3 无障碍设施地面基层的强度、厚度及构造做法符合设计要求,基层与相应地面基层的施工工序同时验收,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面层施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2缘石坡道的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整体面层缘石坡道面层材料的抗压强度、宽度、坡度,板块面层缘石坡道所采用预制砌块、地砖、石板(块)及其结合层、块料填缝材料的品种与质量,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混凝土面层表面应平整、无裂缝;
3 沥青混合料面层表面应平整、无裂缝、烂边、掉渣、推挤现象, 接茬应平顺,烫边无枯焦现象;
4 板块面层缘石坡道的面层与基层结合牢固、无空鼓,外观无裂缝、掉角、缺楞、翘曲等缺陷,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周边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整体面层);小锤轻击检查(板块面层);核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或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每 40 条查 5 条。
5.3.3轮椅坡道的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轮椅坡道避开雨水井和排水沟设置,当无法避开时,雨水井和排水沟雨水篦的网眼尺寸不大于 15mm,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
2 轮椅坡道顶端通行平台与地面高差不大于 10mm,并以斜面过渡;
3 轮椅坡道临空侧面的安全挡台高度,不同位置坡道的坡度、宽度, 不同坡度的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 板块面层与基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5 轮椅坡道外观无裂纹、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小锤轻击检查。全数检查。
5.3.4无障碍通道的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无障碍通道的地面面层材料、通道宽度、通道内雨水井或排水沟的雨水篦网眼尺寸等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无障碍通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处,设置的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的强度及与主体建筑的连接强度、安装高度、扶手转角弧度、起点和终点的延伸长度、材质等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 无障碍通道的地面面层材料与基层结合牢固、无空鼓;
4 无障碍通道行走通畅,无障碍物,坡度符合规范要求;
5 无障碍通道内雨水井和排水沟的雨水篦安装平整,网眼尺寸不大于 15mm;
6 扶手的立柱和托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 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7 扶手接缝严密、表面光滑、色泽一致,无裂缝、翘曲、破损等缺陷,钢质扶手表面实施防腐处理,且其连接处的焊缝锉平磨光。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摸或手扳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拉拔试验);小锤轻击检查;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5楼栋单元无障碍出入口的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出入口的地面面层平整、防滑,与基层结合牢固、无空鼓;
2 室外地面雨水篦的网眼尺寸不大于 15mm;
3 外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出入口的平台净深度不小于 1.50m;
4 出入口上方设置雨篷;
5 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大于 1:20。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全数检查。
5.3.6无障碍停车位的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置位置通行方便、行走距离短,地面坡度和设置数量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无障碍停车位的停车线、轮椅通道线的标划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的有关规定;
3 无障碍停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宽度不小于 1.20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全数检查。
5.4 信报箱(智能快件箱)
5.4.1信报箱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相关设计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齐全,进场验收合格;
2 场地条件满足信报箱安装要求,并对成品采取保护措施;
3 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状况,选择可靠的安装方法;
4 带遮雨篷信报箱,遮雨篷与墙体安装牢固;遮雨篷与墙体的交接处进行防水处理。
5 预埋件、预埋管线等相关设施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已完成相关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2智能快件箱(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GB50339 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布置方式合理,与景观相结合,对公共环境影响小;
2 电源进线及无线联网管理平台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
6 提升类改造
6.1 社区综合服务
6.1.1 城镇老旧小区广场(休憩健身场地)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场地改造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场地结合绿地布置在阳光充足、卫生、无污染区域,不允许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穿越,并利用地形或植物与喧闹区进行隔离;
3 运动游乐场地分散布置,方便居民就近使用,儿童活动场地不紧邻主干道设置;
4 场地坡度不大于 3%,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全数检查。
6.1.2 城镇老旧小区游乐健身设施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游乐设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 的相关规定;
2 各种游乐健身设施坚固、耐用,无构造上棱角;
3 健身场所宜设置休息座椅、洗手池和避雨、庇荫等设施;
4 游戏沙坑选用安全、卫生的沙材,沙坑内无积水;
5 儿童游乐区不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周边植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动检查。全数检查。
6.1.3 城镇老旧小区公共座椅(凳)等设施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公共座椅(凳)等设施设置于广场、绿地、路旁等公共活动空间, 并不影响道路正常、安全通行;
2 公共座椅(凳)旁按不小于 10%的比例设置轮椅停留位置;
3 座椅(凳)安装牢固无松动,直立不倾斜,表面整洁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动检查。全数检查。
6.1.4 城镇老旧小区信息设施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路牌、标志牌、宣传栏等信息设施的布置整齐、美观,不影响道路正常、安全通行;
2 信息设施不遮挡交通标识,不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3 信息宣传栏设置高度宜为距地 1.20~1.80m,固定箱体(橱窗式宣传栏)突出墙面不超过 50mm,采用易清除涂鸦的材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全数检查。
6.1.5 城镇老旧小区公共晾晒设施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公共晾晒设施离地高度宜为 1.60m;
2 公共晾晒设施承载力不低于 5kg;
3 公共晾晒设施设置位置合理、安全牢固、使用方便、清洁整齐, 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4 公共晾晒设施的材质、规格、形状、色彩和与地面连接构造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尺量检查。全数检查。
6.2 老年人服务
6.2.1 城镇老旧小区通过加建或改建增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寒、防噪、防灾及管理等要求,具有良好的朝向和日照条件;
2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相对独立,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自理老人及介助老人到达的场所,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3 居家养老用房照明、开关插座等电气系统及紧急呼叫、安全防范
等智能化系统,满足老人安全、方便使用等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对设计图纸。
6.2.2 城镇老旧小区通过加建或改建增设的老年人室外休闲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老年人室外休闲设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2 老年人室外休闲设施结合绿化小品布置,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环境安静、空气清新;
3 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采用醒目的色彩或图案对老年人活动范围内的凸出物进行警示标识;
4 休憩亭廊等不采用粗糙的饰面材料和易刮伤肌肤、衣物的构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对设计图纸。全数检查。
6.3 电动汽车(自行车)充电装置
6.4.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改造增设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下列要求:
1 配电(充电)设备外壳无影响安全的破损,配电设备门锁无损坏, 户外设备(设施)接线孔有效封堵;
2 充电桩无明显凹凸痕、变形等缺陷,表面涂镀层均匀且无脱落现
象,充电桩外观贴有危险警告标识;
3 充电设施周围干净整洁,无易燃或导电的杂物或垃圾堆积。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核对设计图纸。
6.4.2 电动汽车(自行车)充电设施配电箱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下列要求:
1 充电配电箱内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多于 2 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2 配电箱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PE)汇流排,汇流排上同一端子不连接不同回路的 N 线或 PE 线。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操作检查;螺丝刀拧紧检查。按配电箱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台。
6.4.3 电动汽车(自行车)充电配电箱内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 应在施加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的情况下测试动作时间,且测试值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仪表测试;查阅试验记录。每个配电箱不少于 1 个。
6.4.4 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下列要求:
1 插座选用安全型插座,其中潮湿场所选用防溅型插座,插座回路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2 同一场所相同标高的插座高度差不大于 5mm,并列安装相同型号的插座高度差不大于 1mm;
3 暗装的插座面板紧贴墙面或装饰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板)齐全,接线盒安装到位且盒内干净整洁、无锈蚀等质量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和手感检查。按总数抽查 10%,且按型号均不得少于 1 个。
附录A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 分部(子分部) 工程名称 | 分项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检验批容量 | ||||||
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项目 负责人 | 检验批部位 | ||||||
施工依据 | 验收依据 | |||||||
主控 项目 | 验收项目 | 设计要求及 规范规定 | 最小/实际 抽样数量 | 检查记录 | 检查 结果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一般项目 | 1 | |||||||
2 | ||||||||
3 | ||||||||
4 | ||||||||
5 | ||||||||
施工单位 核查结果 | 专业工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附录B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编号: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 分部(子分部) 工程名称 | ||||||
分项工程数量 | 检验批数量 | ||||||
施工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技术 负责人 | |||||
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项目 负责人 | 分包内容 | |||||
序号 | 检验批 名称 | 检验批 数量 | 部位/区段 |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说明: | |||||||
施工单位 核查结果 |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附录C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编号: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 子分部工程 数量 | 分项工程 数量 | |||||||
施工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技术(质量) 负责人 | |||||||
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 负责人 | 分包内容 | |||||||
序号 | 子分部工程 名称 | 分项工程 名称 | 检验批 数量 | 施工检查结果 |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质量控制资料 | |||||||||
安全和功能检验结果 | |||||||||
观感质量检验结果 | |||||||||
综合 验收 结论 | |||||||||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
注:验收应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附录D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层数/ 建筑面积 | |||||||
施工单位 | 技术负责人 | 开工日期 |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技术 负责人 | 完工日期 | |||||||
序号 | 项目 | 验收记录 | 验收结论 | ||||||
1 | 分部工程验收 | 共 分部,经查符合设计及标准规定 分部 | |||||||
2 | 质量控制资料 核查 | 共 项,经核查符合规定 项 | |||||||
3 | 安全和使用功能 核查及抽查结果 | 共核查 项,符合规定 项,共抽查 项, 符合规定 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规定 项 | |||||||
4 | 观感质量验收 | 共抽查 项,达到“好”和“一般”的 项, 经返修处理符合要求的 项 | |||||||
综合验收结论 | |||||||||
参建 单位 签字 盖章 (公章)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设计单位 | 勘察单位 | ||||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本导则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