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模板)
修文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模板)
合同号: 苑/湾( ) 号
甲方(出租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承租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承租人家庭成员(或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根据修文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结果,乙方现是□ 否□符合修文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甲方将下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并就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共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 | 镇 路/街/巷 苑/湾 栋 单元 楼 号 | ||||
户 型 | 室 厅 1 厨 1卫 | 建筑面积 | ㎡ | 月租金标准 | 元/㎡ |
租金倍数 | 租金折扣 | 加倍或折后 月租金标准 | 元/㎡ |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用途
(一)该住房租赁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内,如乙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取消保障资格、腾退住房通知起6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若乙方有特殊困难不能及时腾退所承租公租房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后,与甲方另行签订《修文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二)该住房仅供乙方及本合同载明的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不得转租、转让、转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的住房内居住。
第三条 租金缴交
(一)按照《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述房屋租金标准按政府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价核定,乙方应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缴纳租金。
(二)乙方应缴纳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按季度结算,每季度租金 元。租赁期内政府调整租金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政府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调整租金。
(三)乙方应在甲方指定银行开设住房保障专用存折,用于交纳公租房租金。甲乙双方签订《委托代扣资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前,将公租房租金存入自己的住房保障专用存折,供甲方所委托的银行帮助扣款交纳乙方所承租的公租房租金。
第四条 房屋租赁期内,甲方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甲方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二)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定期检查,并承担以下项目的维修,维修费用由涉及到的相关承租户共同承担: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由甲方承担;2、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给水管、电路等配套设施由住户纳交的物管费承担;3、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预付房屋租金,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下季度的租金支付甲方,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四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二)按时向管理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卫生费。
(三)不得利用所租赁房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四)按时缴纳承租房屋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煤气、收视等费用。
(五)乙方原则上不得装修公租房,不得擅自改变所承租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房屋现有装修不能破坏,乙方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进行的装修须征得甲方同意,但乙方在退租时不得进行拆除,甲方亦不予补偿。如不满意房屋原有装修不愿入住的,可放弃承租权利。
(六)安全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使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承担以下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4、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第六条 违约处理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乙方承租的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改变房屋原有装修的;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或累计6个月未缴纳房租的;4.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5.未按时填报《修文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表》的;6.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7.其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租赁期间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收回、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及时搬迁。
第八条 本合同因乙方违反第六条被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按合同第二条、第七条约定合同到期终止或者自行终止,乙方必须在30日内腾退租赁房屋并移交甲方,期满视为乙方放弃,租赁房内的所有财物及由房屋租赁产生的一切权利,甲方可以自行处理及收取,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自被取消保障资格起6个月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6个月至1年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2倍缴纳房屋租金;1年以上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缴纳房屋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执行费、交通费等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乙方和家庭成员就共同租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委托受权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物管公司收取租金和日常管理工作的,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委托人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产权单位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