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提高决策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定义。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县政府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原则。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决策的事项应予公开进行,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进行事前调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正确的观点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重大事项的决策要让社会公众参与,充分经过专家论证,必须保证社会公众的权益,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第三条 预公开范围
(一)涉及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公司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单位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程序。决策事项,应充分进行事前协商,涉及多个部门的同一事项,应事先共同协商,形成统一的意见。部门未达成共识意见的事项,由相关分管领导进行协商,未经认真研究或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列入决策。关系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听证、公示或论证评估,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专家的论证评估。
第五条 预公开方式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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