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修文县委办公室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文制作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应再次审核。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科室重新办理。
第五条 各乡(镇、社区)、县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六条 公开方式。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政务微信、微博)、政务公开栏主动向社会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合理的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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