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一)保障对象
修文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参加工作大学毕业生、在修文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县内进城务工人员。具体政策咨询修文县住房保障中心,电话:0851-82372589。
(二)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三)保障标准
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1.实物配租: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已纳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家庭或补贴轮候家庭,可自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获得实物配租当月起,按规定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同时停发租赁补贴。
2.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将申请审核合格的家庭纳入租赁住房补贴范围。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根据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单人户按 2 人标准发放,2 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租赁补贴发放频率为每季度一次。每季度补贴不足 100 元的保障家庭,按 100 元标准发放。季度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3 个月×补贴系数。
(四)申请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
(咨询:修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82372153;地址:修文县行政中心B区12楼1226室)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运行流程图

目录
一、促进就业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见习补贴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5.跨省就业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6.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
7.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三类人员)
8.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返乡农村劳动力)
9.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扶持创业
10.自主创业补贴
11.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4.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15.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16.农民工创业示范点认定
17.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三、技能培训
18.企业职工培训
19.中长期项目制培训
20.短平快培训
21.新业态新职业技能培训
22.创业培训
23.证书直补
24.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25.新型学徒制培训
26.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四、吸纳高层次人才
27.支持企业活动揽才
28.支持企业柔性引才薪酬补助
(结合政策时效性,若该汇编中政策与最新政策有冲突,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一、促进就业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见习补贴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5.跨省就业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6.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
7.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三类人员)
8.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返乡农村劳动力)
9.一次性扩岗补助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文件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黔府发〔2023〕12号)。
申报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申报流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地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任眩紫涵 联系电话:82328494
2.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文件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须与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流程: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地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任眩紫涵 联系电话:82328494
3.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的修文县就业见习单位(基地)。1.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每人/每月给予见习单位(基地)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见习期为3—12个月,最高可领12个月。2.人身意外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按每人不高于300元的标准据实补贴。3.对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文件依据:①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实施青年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7号)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95号)③《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黔府发〔2023〕12号)
申报条件:符合《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见习基地(单位)
申报流程: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和毕业证书、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银行流水、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地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姚顺丽 联系电话:82322514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底,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文件依据:①《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②《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黔府发〔2023〕12号)
申报条件:①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②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
申报流程:企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 (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联系人:任眩紫涵 联系电话:82328494
5.跨省就业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政策内容: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1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跨省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文件依据:①《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和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6号)。②《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筑人社通〔2021〕67号)。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61号)。
申报条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三类人员跨省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
申报流程: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注册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补贴申请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政府部门间内部核验)、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市内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等。
申请地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毛智强、王柯雯 联系电话:82326738
6.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
政策内容:以吸纳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为目的,且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分散式或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劳务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经县级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以吸纳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为目的依法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且吸纳或推荐三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企业、产业园或人力资源服务单位等经营主体,经市级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文件依据:①《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132 号)。②《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人社发〔2022〕7号)。
申报条件:符合《贵阳贵安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经营主体。
申报流程:①符合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贵阳贵安就业帮扶车间申报表》、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吸纳“三类人员”职工花名册》、与“三类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及“三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②符合就业帮扶基地认定标准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所需材料:《贵阳贵安就业帮扶基地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吸纳“三类人员”职工花名册》、与“三类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及“三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产业园还须提供地方政府批准建立和支持产业园的相关文件。
申请地点:(车间)基地所在地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联系人:王柯雯 联系电话:82328494
7.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三类人员)
政策内容:对吸纳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①《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②《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筑人社通〔2021〕67号)。
申报条件:①吸纳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企业;②须与三类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流程:企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人员名单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政府部门内部核查)、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连续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申请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联系人:王柯雯 联系电话:82328494
8.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返乡农村劳动力)
政策内容: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与新返乡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的,发放5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底。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黔府发〔2023〕12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兑现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07号)。
申报条件:①吸纳新返乡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企业;②须与新返乡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流程:企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生产经营主体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花名册及返乡农民工身份证明、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半年工资发放明细、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等。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申请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联系人:毛智强 联系电话:82326738
9.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82 号)。
申报条件: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申报流程: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发放。
联系人:吴青青 联系电话:82372233
二、扶持创业
10.自主创业补贴
11.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4.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15.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16.农民工创业示范点认定
17.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10.自主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文件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人社通〔2020〕9号)。
申请条件:①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②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申请地点:工商登记注册所在街道(乡镇)人社服务机构。
联系人:任眩紫涵 联系电话:82328494
11.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所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文件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人社通〔2020〕9号)。
申请条件: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所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申请地点:工商登记注册所在街道(乡镇)人社服务机构。
联系人:任眩紫涵 联系电话:82328494
1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文件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92号)、《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创业担保贷款申贷指南〉的通知》(筑创贷监发〔2023〕6号)。
申报条件:①申请人应属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持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②已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③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④从事的经营项目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⑤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⑥贷款只能用于补充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⑦未达到免除反担保条件的,能按规定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⑧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地点:工商登记注册所在街道(乡镇)人社服务机构。
联系人:杨家豫 联系电话:82323165
1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文件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92号)、《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创业担保贷款申贷指南〉的通知》(筑创贷监发〔2023〕6号)。
申报条件:①属于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且属于创业担保贷款对象;②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③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④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照;⑤提供新招用人员就业岗位的真实性印证材料;⑥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⑦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地点:工商登记注册所在街道(乡镇)人社服务机构。
联系人:杨家豫 联系电话:82323165
14.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政策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积极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文件依据:《关于加强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黔人社厅通〔2014〕250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①经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为进入园区的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融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③申报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接纳创业主体不少于40家;④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账和政策落实台账,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⑤创业孵化基地有很好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的孵化功能,成功率不低于35%。
申报地点:基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任眩紫涵 联系电话:82328494
15.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政策内容:打造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平台创建补助50万元。补助分三年拨付,授牌后即拨付30万元,之后连续两年各拨付10万元。
文件依据:①《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②《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筑人社通〔2017〕162号)。
申报条件:①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的内设机构;②拥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单位或管理实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使用期限在五年以上)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的专职管理人员2人以上;③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台账,具有规范的入驻评审程序和退出机制;④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要求在30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可一次性容纳创业实体不少于45家,入驻率达80%以上,带动就业120人以上,原则上创业实体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地点: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任眩紫涵 联系电话:82328494
16.农民工创业示范点认定
政策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企业按程序申报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被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文件依据:①《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370号);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392号);③《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主体以工业、加工业为主,可涵盖服务业、旅游业等其他产业,其认定要素为:①基础建设: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钢构或其他标准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有水电保障,交通便利通畅。②就业吸纳规模:创业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③经营规模:固定投资额总和2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④管理服务要求:企业正常生产,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偷税漏税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发生;消防设施齐全,环境保护到位,治安秩序良好,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劳动关系规范,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劳动保护,开展员工培训,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申报流程:①申请。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②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考察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③认定。经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印发认定文件,授予相应铭牌。
申报地点: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任眩紫涵 联系电话:82328494
17.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政策内容:为大力推动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各区(市、县)结合实际,规划建立各具特色的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设立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补助,经认定授牌的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
文件依据:《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暂行)的通知》(筑人社通〔2015〕116号)。
申报条件:①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专职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③按产业类型达到相应条件;④具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⑤创业示范基地发挥很好的创业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⑥符合政府规划、安全、环保的要求。
申报地点: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任眩紫涵 联系电话:82328494
三、技能培训
18.企业职工培训
19.中长期项目制培训
20.短平快培训
21.新业态新职业技能培训
22.创业培训
23.证书直补
24.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25.新型学徒制培训
26.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18.企业职工培训
政策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新业态新职业、在岗技能提升、高技能人才等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每名职工520元至6000元补贴。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做好企业培训支持稳就业稳经济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02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申报条件: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信息化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申报地点: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吴正飞 联系电话:82326738
19.中长期项目制培训
政策内容:符合政策性补贴的人员可参加中长期项目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合格证书等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补贴时长不超过40天,原则上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三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标准按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每人每课时9元执行;急需紧缺和一、二、三类职业(工种)中初级工、中级工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课时16元、15元、13元、12元执行高级工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课时18元、17元、16元、15元执行。培训后根据取得的证书情况给予补贴。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高质量做好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工作大力培养技能人才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33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申报条件:开展政策性培训的培训机构。
申报流程: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信息化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
申报地点: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吴正飞 联系电话:82326738
20.短平快培训
政策内容: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开展短平快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培训天数的不同,每培养一名职工或社员补贴企业60元至180元。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申报条件: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申报地点:培训机构向所在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联系人:吴正飞 联系电话:82326738
21.新业态新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内容:支持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培训技能人才。围绕“大数据”战略大力实施数字技能培训,加强互联网、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职业培训,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职工就业情况不同,每培训一名职工补贴企业500元至3000元。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做好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工作大力培养技能人才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33号)。
申报条件:有新业态新职业培训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①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新职业,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②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申报地点: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吴正飞 联系电话:82326738
22.创业培训
政策内容:按照项目制标准及流程开展的创业培训,对取得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时间为3天)、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时间为10天)、网络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7天)合格证书分别按照每人每课时13元执行、每人每课时15元执行、每人每课时25元执行(均含贵州省创业培训考核管理服务平台使用费)。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13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申报条件: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申报流程: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信息化签到表、检查资料等。
申报地点: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吴正飞 联系电话:82326738
23.证书直补
政策内容:“六类人员”、其它企业和职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证书,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的原则,由企业支出职工培训成本培养取得证书,并兑现相应技能岗位待遇的,按职工取证人数给予企业补贴;由劳动者个人支出培训成本并取得证书的,按证给予个人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证急需紧缺和一类职业(工种)初级工1200元、中级工1800元、高级工 2400元、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 8000 元;二类职业(工种)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 2000 元、技师 5000 元、高级技师 7000元;三类职业(工种)初级工800元、中级工1200元、高级工160(元、技师 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执行。通过“双证书”行动取得证书的不予补贴,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取得“双证书”以外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分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1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申报条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
申报流程:持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向居住或就业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请补贴。
申报地点: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吴正飞 联系电话:82326738
24.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政策内容:1.国家级基地和大师工作室通过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对生产制造类新建基地项目分别给予700万元和200万元、已建项目 600万元和150万元,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类新建基地项目400万元和 150万元、已建项目3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对国家级生产制造类大师工作室项目给予30万元和10 万元、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类大师工作室项目20万元和10万元、其他类大师工作室项目10万元和10万元补助。省级基地和大师工作室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分别补助100万元、10万元。
2.支持央企及省属国有企业办学的技工院校(未享受财政生均经费)大力培养技能人才。对相关院校依托所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企业需求培养评价技能人才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培养一名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生分别给予学校每人每证5000元、6000元、7000 元执行。
3.高技能人才研修。省内专精特新、行业龙头企业组织高技能人才,运用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通过揭榜挂帅、技能提升、创新能力、研修攻关等方式开展培训的,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给予企业一次性高技能人才研修补助,补助标准按不高于每人2000元标准执行。
文件依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申报条件:对有国家级基地和大师工作室建设需求的企业、央企及省属国有企业办学的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研修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印证资料。
申报地点: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吴正飞 联系电话:82326738
25.新型学徒制培训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和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开展学徒制培训,按培养标准不同,每培养一名学徒补贴企业4000元至6000元。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申报条件:具备师带徒条件并有培训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徒名册等资料。
申报地点: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吴正飞 联系电话:82326738
26.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将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待遇有机结合。
文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国资委关于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99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申报条件: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技能人员为单位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规模以上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自主评价技能人才的备案企业。申请备案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②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具有完备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能为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③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以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类职业(工种)为主,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④具有专门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⑤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⑥自主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⑦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申报流程: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备案申请,提交备案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逐级上报省人社厅赋机构编码、报人社部审核确认公布,按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申报地点: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人:张海鸥 联系电话:82326738
四、吸纳高层次人才
27.支持企业活动揽才
28.支持企业柔性引才薪酬补助
27.支持企业活动揽才
政策内容:企业通过招引活动与人才达成意向,于活动结束6个月内成功签约的,按照正高职称(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人才3000元/人、博士(高级技师)2000元/人、硕士(副高职称人才、技师)1000元/人、本科(高级工)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文件依据: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筑人社发〔2025〕2号)。
申报条件:
1.《贵阳贵安支持企业活动揽才签约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
3.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4.签约人才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技能)资格证等资格证明材料;
5.签约人才三个月(含)以上的工资证明、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
6.企业对公账户。
申报地点: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在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申报。
联系人:姚顺丽 联系电话:82322514
28.支持企业柔性引才薪酬补助
政策内容: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企业、重点平台柔性引进 人才每年来贵阳贵安累计工作时间三个月以上,在技术研发、 课题攻关、项目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按上年度实付薪酬的30% 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同一单位引进同一人才补助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20万元 ,每年补助同一单位不超过50万元。
文件依据: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印发《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办法》等8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标注版) 筑人社通〔2023〕55号。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同时在贵阳贵安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含在贵阳贵安年纳税额 100万元以上的央属、省属企业)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柔性引进的人才为与用人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项目合作、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成效的人才。
申报地点: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在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申报。
联系人:姚顺丽 联系电话:82322514
(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4)咨询方式:修文县税务局(办公室)电话:0851-82327647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3)适用主体:满足条件的西部企业
(4)咨询方式:修文县税务局(办公室)电话:0851-82327647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1)政策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3)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咨询方式:修文县税务局(办公室)电话:0851-82327647
(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政策
(1)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3)适用主体: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
(4)咨询方式:修文县税务局(办公室)电话:0851-82327647
1.职工发生了工伤怎么办?
第一步参保单位积极进行救治,第二步参保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报送《贵州省工伤事故信息快报》,经办机构出具《就医告知书》,第三步用人单位于30日内向修文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科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从工伤保险关系建立之时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主要有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4.领取工伤待遇需要什么资料?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在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鉴定等级才能享受待遇。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条件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工伤医疗费:
1.《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2.发票原件;
3.门诊费用需疾病证明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4.住院费用需附加盖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完整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病历资料);
5.单独申报伙食补助费用时需附住院发票、加盖公章的病案首页复印件或出院记录原件;
6.经办机构根据费用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贵州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或银行卡复印件;
3.非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的,提供《贵州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贵州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或银行卡复印件;
3.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书;
4.《贵州省工伤职工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承诺书》
5.非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的,提供《贵州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的定义: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
1.申请:持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当地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的,本人或委托村(居)委员会向户籍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3.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等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一榜公示:在申请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二榜公示: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7.发放低保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确认的,按确定救助金额上报区县民政局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定义: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办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条件的儿童,且无人代理其提出申请的申请,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不能进行部门信息比对的,可通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补充必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查验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再次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4.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步将审核通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急需保障,但又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儿童,可先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予以保障,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纳入保障范围。
5.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县级民政部门,确保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对“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变更。
终止情形包括: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从其18周岁生日的次月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继续在校就读的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2)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3)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现居住县(市、区)辖区,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6)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孤儿定义: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孤儿办理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①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并盖民政局公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县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二是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孤儿就业的,自次月起停止政府保障。
特困供养政策
(一)特困供养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4.县级以上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二)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自愿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后,对公示无异议,由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对公示有异议,乡(镇、街道)重新开展入户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录入系统,发放特困救助供养金,在村(社区)长期公示。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3.(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同时建立“一人一档”个人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实行城乡统一、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统一。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60%确定,并根据城市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提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全自理标准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半护理标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全护理标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
临时救助政策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非本县户籍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具有相对固定工作(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准)持续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或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对象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支出超出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和诚信申报承诺、家庭收入状况以及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确认等工作后,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家庭,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发放救助金,对不符救助条件要及时告知申请家庭不予救助的原因。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年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以内的,由乡(镇、街道)审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大于5106元以上(不含5106元)的,由乡镇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所有申报材料均须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三)临时救助标准
参照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原则上每年只能给予一次临时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申请人向流浪乞讨救助站(点)提出救助申请,并填写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及相关情况。
收到申请后,救助站(点)对流浪乞讨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立即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救助站(点)给予书面回复。
对救助离站(点)或自愿放弃救助的人员,按规定做好备案登记。
高龄补贴政策
对象:修文县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申请:凭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三份、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如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办理申请,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审核: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经过审查核实评议后,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评议。无异议后将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登记和造册,并录入个人信息,审核无误后,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
审批:县养老服务中心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标准: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6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惠民殡葬政策
(一)惠民殡葬享受范围:凡贵阳市户籍和持有贵阳市辖区有效居住证的亡故居民以及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遗体。
(二)惠民殡葬减免项目及金额:免费提供殡仪范围项目及金额
1.人工抬运100元/次(不含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抬运)
2.车辆接运430元/具(普通灵车接运,不含送灰)
3.单间停放40元/次
4.遗体火化680元/具(含骨灰袋1个)
5.骨灰寄存108元(普通格位寄存一年内,费用由殡仪馆承担)
免费项目:政府已为每具遗体火化支付给殡仪馆车辆接运、人工抬运、单间停放、遗体火化费用。如需选择其他收费项目的,一律按殡仪馆在物价部门所报备标准进行收费。
自费项目:逝者骨灰须用殡仪服务车辆运送的,按160元/次,出车后按行经里程,每公里另收2元。
殡仪馆殡仪收费服务项目:殡仪馆必须向逝者家属介绍清楚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在取得逝者家属同意后方可开展服务,不得诱导、捆绑和强制消费,殡仪馆必须为殡仪服务收费所有项目向逝者家属列出项目清单和开具发票或收据。
逝者家属选择豪华灵车的,不享受“车辆接运430元/具”的惠民免费服务;超出惠民服务标准,选择其他个性化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逝者家属自行承担。
成立社会团体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申办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及提交的相关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2.《章程》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注册资金捐资承诺书
5.正式会员名册
6.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不需提供)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8.理事名册(及常务理事名册)
9.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10.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1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12.法定代表人专职承诺书
13.干部兼职审批文件
14.验资报告
15.场所使用权证明(仅提交《场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6.慈善组织设立申请表(仅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提交)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交的相关材料:
1.验资报告
2.场所使用权证明(告知承诺书)
3.慈善组织设立申请表(仅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提交)
4.注册资金捐资承诺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8.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不需提供)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10.理事会会议纪要
11.《章程》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一、森林资源管护工程惠民政策
1.森林资源管护: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的国有林和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2017年起国有林每亩每年补助10元。
2.公益林建设: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实行补助政策,2016年起,人工造林每亩补助5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10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3.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2024年至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补助,每亩每年16元。
二、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一)上一轮退耕还林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39元/亩(毕节市242元/亩)。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毕节137元/亩)。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农户现金补助1200元/亩,造林种苗补助400元/亩。每亩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兑现给退耕农户,分别是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延长补助期限,继续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500元,每年100元/亩。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1.国家级公益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2022年至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
2.地方级公益林(省市县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2021年至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按省、市(州)、县(市、区)4:3:3比例分级安排资金。
四、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补助(每月800元)和管护补助绩效(每年400元)。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每月5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贵阳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
2.对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月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600元的“关爱女孩奖”,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3.对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子户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40周岁为止,年满40周岁以后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6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独子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保障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除社保部门兑现30元缴费补贴外,人均每年提高的40元缴费补贴由卫健部门兑现。
保障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每月再增发基础养老金补贴200元。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对象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现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参保资金,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保障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5.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专账管理,每年兑现一次。
保障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所在区(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保障对象名单,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保障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7.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死亡家庭,夫妻双方的特别扶助金分别为每人每年5520元及12720元。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独生子女户夫妻,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妻子年满49周岁。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每人每年领取6240元/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级每人每年领取4680元/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每人每年领取3120元/年。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5万元;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城镇低保户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在享受国家和省特别扶助制度的基础上,对夫妇双方每年每人再给予1200元的关爱扶助金,直至身故。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城镇低保户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丧偶、离异的则从关爱对象年满49周岁开始,直至身故。
5.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父母亡故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抚慰金。
资格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生“两户”家庭中父母双方或一方亡故的。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1.“女孩考生在参加中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对象的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
2.“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分的照顾”对象的确认条件: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考生须出具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结扎证明。
五、贵阳市继续沿用的原计划生育家庭部分奖扶制度
一是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群众,在经过国家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一级对象发放一次性抚慰金2万元,二级对象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三级和四级对象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0元。
二是对被高等院校录取的农村独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的考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低保家庭考生一次性奖励6000元。
三是对夫妇双方其中一方为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经国家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后,小学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50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1000元,高中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3000元,大学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5000元。以上资金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承担50%。
六、修文县民心计划目标人群及资格确认
目标人群:补贴人群是指属于我县农业户籍人口中因某种原因不符合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条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每人每年给予补贴400元);慰问对象为失独家庭(每户每年给予1500元慰问金)。对夫妇一方为我县户籍,另一方为外县户籍的,只将属于我县户籍的一方确认为民心计划对象。
资格确认:1.独生子女户资格确认:夫妻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和不符合政策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不包含超生三孩),现存活壹个子女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2.双女绝育户资格确认:夫妻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两个孩子中第一个为早育或间隔不到并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家庭;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未登记结婚或未持生育证生育子女(不包含超生三孩)的家庭。3.失独家庭:夫妻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子女的家庭。4.补贴对象不包括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的家庭。5.补贴对象女方年龄已超过50周岁的,以2013年1月1日的实际年为起点补贴。
以上享受政策有一定限定条件,具体情况可咨询修文县卫生健康局(0851-82371768)。
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有:
(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是: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医疗事故、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十)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十一)刑事案件;
(十二)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四、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特殊情形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五、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齐全、规范、有效。
六、经济状况证明表的出具
由申请人据实填写,并实行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需提交经济状况说明表:(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需要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免费法律服务热线:0851-82371148或12348
所有群众均可携带案件相关材料到修文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获得免费法律咨询,也可以拨打12348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及0851-82371148(修文县法律援助中心电话)进行咨询。
修文县公证惠民措施
一、2万元以下继承公证,无需全部继承人到场
对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证券基金等遗产价值累计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的简易公证程序,可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持继承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即可办理,由申办人书面做出承诺后,无需全部继承人到场。
二、为老孕残人员提供优先服务
为老年人(70岁以上)、孕妇、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出证等。对老、孕、残当事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的,公证处派公证员提供上门服务。
三、公证容缺受理
在关键材料齐全,部分次要辅助材料暂时未能提供的,不影响公证受理审查条件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可以预先受理,并出具书面补充材料告知书,由当事人在办证期限内领取公证书时补齐缺失材料。
(咨询:修文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2372559;地址:修文县河滨路13号)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标准
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5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我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070元/人。其中,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7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
二、困难群体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脱贫人口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享受全年动态参保资助政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部分50%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剩余50%分别由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助;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个人缴费部分由残联负责全额资助,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25号)明确的市、县财政4:6比例承担。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120元标准予以定额资助。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60元标准予以定额资助。
(三)享受资助条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省医保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2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缴时限及待遇享受权益
(一)集中征缴期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2月28日,按400元/人·年标准缴费,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参保,按1070元/人·年标准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固定待遇等待期为90天。
2.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享受90天(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职工医保待遇结束后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享受90天(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90天内(含90日)的新生儿,缴费时间按上述规定可以延至2026年3月30日。属于特殊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并缴费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脱贫人口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享受全年动态参保资助政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常用缴费方式
(一)如您是新参保城乡居民或变更参保地,参保人或代办人可通过“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贵州医保”APP中城乡居民医保模块办理(代办)居民参保登记,或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前往居住地(或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税务机关明确的缴费渠道缴纳。
(二)如您已在医保部门缴纳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无需更改参保地,则可直接通过税务机关明确的缴费渠道缴纳。
常用缴费渠道:
1.到税务机关缴纳:您可提供本人或其他缴费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公众查询”栏目,查询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
2.通过微信、支付宝缴纳:您可以通过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模块进入社保缴费,通过提供缴费人姓名、身份证号完成缴费。并且可以在相应模块对缴费记录进行查询。
3.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您可提供本人或其他缴费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前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农信社)、贵阳银行的相关营业网点办理缴费。
4.网上银行缴费:您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的手机银行(APP)进行自助缴纳。也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贵州银行的网上银行(WEB)版进行缴纳。
5.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职工医保参保群众可使用个人医保账户为配偶、父母、子女代缴,也可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贵州医保”APP、支付宝均可以代缴。
特别注意:外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能代缴贵州省居民医保费;贵州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也不能代缴外省居民医保费。
五、报销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6号文件)、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的通知》(筑医保发〔2022〕18号文件)、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支付待遇标准的通知》(筑医保发〔2019〕30号文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报销支付最高限额为25万元,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限额为500元。支付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贵州省内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贵阳市内普通疾病住院:乡镇卫生院80%、一级医院77%、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
2.大病保险报销标准。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8%标准进行筹资,参保群众个人不再另行缴费,起赔标准为7000元,实行分段赔付。
普通参保群众大病保险赔付标准:7000元以上(不含7000元)—60000元60%,60000(不含60000元)—90000元65%,90000以上70%,最高支付限额200000元。
医疗救助对象中一、二类人员大病保险赔付标准: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60000元65%,60000(不含60000元)—90000元70%,90000元以上75%,年度累计赔付不封顶。
3.农村重大疾病保障。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继续执行重大疾病病种,其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继续执行原规定。终末期肾病管理方式按慢特病管理方式执行,待遇标准继续执行原规定。剩余其他病种为不再执行病种,全部规范进入普通门诊、慢特病门诊和普通住院制度,不再实施原有细分临床路径定(限)额保障的方式和待遇标准。
4.慢性病保障政策。参保群众可自行到参保年度内的参保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或就医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办理。若所选择的医疗机构无治疗所用药品,可到参保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慢性病门诊参保患者必须到已选定备案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参保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慢性病相关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9号)、《省医保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医保25种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4号)及《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实施贵阳市 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偿服务管理的通知》(筑医保发〔202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政策
一、服务对象
生育津贴是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享受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
二、申请条件
单位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中: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三、发放标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法定产(休)假天数。
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按照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四、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使用电脑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上传审核资料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女职工在休完法定产假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法定休假后的6个月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统一申请办理。
2.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
2.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3.职工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
4.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材料。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法定产(休)假天数规定
产(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确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一)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三)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四)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
(五)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以下统称困难职工),分别对应上述二类、三类、四类人员。
二、救助标准
(一)分类救助标准:
1.第一类人员不设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第二类人员不设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第三类人员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第四类人员救助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救助。救助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2.为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负担,建立高额医疗费用倾斜救助机制,自2025年1月1日起,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左右,且有返贫风险的人员。对超出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我市2025年度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8000元,2026年度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8500元;2027年及以后按市医保局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3.2024年起,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与普通参保人员一致。
(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保留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住院建立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通路)为原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病种,其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继续执行原规定。
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血友病三个门诊慢特病病种执行医疗救助病种救助待遇,统一按照总合规费用的20%进行救助,非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的20%。三个病种患者发生医疗费用后,合规费用先按照同级住院标准报销,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当剩余合规费用大于总合规费用20%时,按照总合规费用的20%进行病种救助,当剩余合规费用小于总合规费用20%时,按照剩余合规费用的100%进行病种救助。
三、救助审办流程
救助对象在当地乡(镇、街道)民政办申请医疗救助,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身份后,将资料上报县医保局,由县医保局按照政策审核拨付医疗救助金。
四、救助申报资料
(1)一、二、三类医疗救助对象
1.医疗救助申请及待遇确认表(2份)
2.一、二、三类对象证明(如低保证、特困供养证等)
3.就诊相关资料:医疗费用发票、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针对特殊身份的群众;如不能提供发票、住院记录、结算清单等资料,可直接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打印结算页面作为就诊凭证)
4.申请人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如申请人不是患者本人的需要提供申请人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及申请人与患者的户口簿、结婚证等。
(2)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1.医疗救助申请及待遇确认表(3份)
2.第四类对象:患者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需注明户名及开户银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入户调查认定表(申报对象所在村民小组5人证实情况并签名)、收入相关印证资料、入户照片、村委会议记录(村支两委召开不少于5人集中评议的会议记录、参会人员评议意见并签名)、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记录清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看病的支出情况)
3.公示图片(一张近照,能看清公示内容:一张远照,能看清是在x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公示栏公示)
4.发票及相关印证资料
(1)慢特病门诊类:慢特病证、门诊发票、门诊费用明细表(两次及两次以上)
(2)住院类:住院记录或小结、住院发票、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明细表(两次及两次以上)
(咨询电话:修文县医疗保障局,82323382、82330866、82321902;地址:修文县龙场街道办事处龙场驿南路行政中心B区)
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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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段学生资助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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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助项目 |
资助对象 |
资助标准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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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前幼儿资助 |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看护点、无证幼儿园就读不在资助范围)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十三类“重点保障人群”(包括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优先纳入资助。 |
800元/生・学年 |
就读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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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从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将义务教育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推送的十三类“重点保障人群”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包括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 |
严格按照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小学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非寄宿生625元/生·年的标准,通过“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系统”查询扶贫、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分学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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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普通高中国家 |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类人员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要求做到全覆盖)。 |
一档:2500元/生.学年;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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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普通高中国家 |
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简称“四类人员学生”)。 |
1.省级二类示范性普通高中:900元/生.学期;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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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普通高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
在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
1.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学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学年;3.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学年。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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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贵阳市民族乡和贫困乡实施就读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教育补助(高二、高三年级) |
凡户籍为贵阳市民族乡和贫困乡具有正式学籍的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均享受免除学费教育补助。 |
1.省级二类示范性普通高中:900元/生.学期;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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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普通高中贵阳贵安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学费 |
具有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认可,并发放国家统一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同时具有贵阳市公办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
1.省级二类示范性普通高中:900元/生.学期;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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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等职业学校 |
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的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所有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
平均每生每学年2000元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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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等职业学校 |
在我省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 |
1000元/生.学期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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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等职业学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
在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
1.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学年;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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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等职业学校 |
在我省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二、三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
6000元/生•学年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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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普通高校国家 |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
平均每生每学年3300元,由学校分档实施。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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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普通高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
1.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学年; |
省内高校为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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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普通高校国家 |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特别优秀学生。 |
8000元/生·学年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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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普通高校国家 |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5000元/生·学年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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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源地信用 |
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本科、专科(高职):每年最高可贷16000元;研究生阶段:每年最高可贷20000元。 |
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市)县资助中心 |
助学贷款办理须知
1.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00元,不低于10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25000.00元,不低于1000.00元。
2.申请时间:每年7月下旬至10中旬。
3.首次贷款需要材料: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还需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
4.续贷需要材料:
(1)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贷款学生或共同贷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5.共同借款人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果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应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如共同借款人不是父母或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原则上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
6.贷款期限: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7.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措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60个基点(即LPR5Y-0.6%)。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一、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在车站、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军人售票和服务窗口,为现役军人和烈属、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优先服务,有服务标志、服务内容。
三、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四、公交车乘车优惠:
(一)普通卡:每次乘车1.7元。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到公交车总站办理。
(二)学生卡:每次乘车1.2元。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到公交车总站办理。
(三)教师卡:每次乘车1.4元。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教师资格证到公交车总站办理。
(四)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需年满70岁老人,本人持有修文县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寸彩照1张到公交车总站办理。
(五)退役军人卡:免费乘坐公交车。需本人持有身份证、退伍证、3寸彩照1张到当地社区登记,由社区统一报县民政局核实,于每年4月到公交车总站办理。
(咨询:修文县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82322047;地址:修文县龙场街道龙场驿南路4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年满16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能按年缴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基础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168元(中央财政补贴93元,省级财政3.5元,市35.5、县各补贴36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另外,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10元(市县各5元)。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且年平均缴费档次达到500元及以上的,还可按下列标准增发基础养老金:1.年平均缴费在500元至900元的,每月增发20元;2.年平均缴费档次在900元以上但不超过1500元的,每月增发40元;3.年平均缴费档次在1500元以上的,每月增发60元。
被征地农民可以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已经缴纳保险的重复的年份应当扣除,已经领取的人不能再补缴。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补缴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根据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一次性缴清补缴费用。
新参保告知单
1.企业新参保怎么办?
(1)填写《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2)提供统一信用代码证;
(3)提供开户银行许可证。
(仅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不收资料)
2.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怎么办理?
仅需提供身份复印件即可办理参保登记。
3.机关事业单位新参保怎么办理?
(1)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或本单位编制文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复印件)。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怎么办理?
参保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即可办理参保登记。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龄办理退休须知
1.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办理流程是什么?
户籍在修文县辖区内的城乡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是什么?
2021年新申领养老待遇人员,其养老待遇组成为:中央基础养老、省、市、县补助,退伍人员军龄、65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增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所缴费用+缴费补贴+利息/139,养老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缴费年限-15)×10
(一)失业保险金
申领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按规定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执行标准为1611元/人/月)。领金期间按需求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申领途径:携带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或银行账户到县政务大厅就业窗口办理;网上可通过贵阳人社通APP办理。
以下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当失业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
2.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死亡的;
4.应征服兵役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失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的承诺,当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时,及时告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发失业保险金手续。
(二)失业补助金
申领条件: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当期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当期参保失业人员。(注: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当期参保失业人员指2020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失业且解除劳动关系当月或上月失业保险仍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人员)
网上申领途径:贵阳人社通APP
发放标准:
按照失业人员参保缴费累计年限确定:
1.缴费不满1年的按300元/人/月发放;
2.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按600元/人/月发放;
3.缴费满5年以上(含5年)的按1000元/人/月发放;
4.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300元/人/月。
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期间,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且不得同时享受,凡领取过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的不得再次申领享受。
耕地地力补贴
(一)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以下情形不予补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县人民政府认定,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四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三)补贴标准。根据黔财农〔2021〕225号文要求,全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承包地承确权面积测算,2022年补贴发放标准为45.71元/亩。
(四)补贴方式。2022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实行县级集中统发,由县财政局通过县农商银行惠农“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统发到户。
(咨询:修文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82322163,地址:修文县龙场街道办事处龙场驿南路6号,政务大厅旁,大龙财富中心))
种粮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来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本次2022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作物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主要粮食作物。
(二)补贴标准。预计修文县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补助标准11元/亩,最终发放时以实际种植面积测算。
(三)补贴方式。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实行县级集中统发,由县财政局通过县农商银行惠农“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统发到户。
(咨询:修文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82322163,地址:修文县龙场街道办事处龙场驿南路6号,政务大厅旁,大龙财富中心))
农机具购置补贴
(一)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标牌应标明生产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年月、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县所有乡(镇、街道)。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的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提高补贴额的10个机具品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属于提高补贴额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和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五)操作流程
发布实施规定--组织机具投档--受理补贴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审验公示信息--兑付补贴资金。
(咨询:修文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82322163,地址:修文县龙场街道办事处龙场驿南路6号,政务大厅旁,大龙财富中心)
政策内容:
育肥猪、家禽死亡赔偿。
政策对象:
生猪:全县的育肥猪养殖场(户);
家禽:全县的家禽养殖场(场)户。
政策要求:
对死亡的育肥猪或者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政策条件:
育肥猪存栏量不做要求,购买保险的育肥猪,每头体重须达到20kg以上;
家禽散养户每批次存栏200羽以上,养殖企业和专业农民合作社每批次存栏2000羽以上,参保对象应将其饲养的肉(蛋)鸡全部投保。
购买标准:
生猪:1头育肥猪总保费32元,农户交4.8元,国家财政补交27.2元。
家禽:散养户肉(蛋)鸡保费为1元/羽,散养户每羽承担10%保费,国家各级财政承担90%保费;养殖企业和专业农民合作社肉鸡保费为0.5元/羽、蛋鸡保费1元/羽,养殖企业和专业农民合作社承担30%保费,国家各级财政承担70%保费。
理赔条件:
育肥猪:死亡1头,理赔1头 ,死亡的育肥猪体长1m以上;
家 禽:24小时之内,死亡数量占总存栏量的5%以上。
理赔标准:
育肥猪按照800元/头的标准赔偿(如达不到1m,按实际长度× 800元进行理赔);
家禽:养殖企业和专业农民合作社饲养的肉鸡每羽保额25元,蛋鸡每羽40元;一般散养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饲养的蛋(肉)鸡每羽保额40元。
赔偿方式:
由经办机构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给农户。
理赔程序:
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核查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无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争议处理:
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或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肉鸡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2.鸡蛋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3.生猪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肉鸡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1.参保对象: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肉鸡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一般养殖户、建档立卡养殖户。
2.参保条件
2.1参保品种:80天出栏肉鸡和120天以上优质肉鸡。
2.2①年出栏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②投保标的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符合相关标准;③投保符合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有详细记录,并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
2.3年出栏量根据养殖场的圈舍面积来确定,饲养密度最高不超过12羽/平方,具体以保险单载明数据为准。投保数量分摊原则:优质肉鸡按12个批次将年出栏量进行平均分配,每批次出栏时间和出栏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价格计算
3.1保险费率:5%
3.2保险价格:80天出栏肉鸡为9.6元/公斤;120天以上优质肉鸡为14元/公斤。
3.3约定出栏重量:80天出栏肉鸡为2.5公斤/羽;120天以上优质肉鸡3.5公斤/羽。
3.4保险金额:80天出栏肉鸡为24元;120天以上优质肉鸡为49元。
①保险金额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单位保险金额=保险价格(元/公斤)×约定肉鸡出栏重量(公斤/羽)
总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羽)
②保险数量在投保时确定,为保单上载明的年出栏量。
3.5保费:80天出栏肉鸡保费1.2元/羽,120天以上优质肉鸡保费2.45元/羽。
4.保险保费承担比例
肉鸡价格保险属于省级政策性家禽保险,各级财政、投保
人承担比例如下:
4.1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省级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10%,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承担30%。
4.2一般养殖户、建档立卡养殖户:省级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10%、一般养殖户、建档立卡养殖户承担10%。
5.出栏均价依据及计算方式
出栏均价根据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http://nync.guiyang.gov.cn/)发布的价格数据计算,保险公司按照每半月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当月的出栏均价。
6.赔付方式、理赔流程及赔偿金额计算
6.1赔付方式:在结算期内的出栏均价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肉鸡价格保险的结算期为1个月。保险肉鸡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办理相应批改手续。保险索赔权随保险肉鸡的所有权转移。
6.2理赔流程:价格发布─价格录入系统─系统自动报案─自动核定损失─计算赔款─赔款转账支付到投保人银行账户赔偿金额计算:
6.3结算期赔偿金额=(保险价格-出栏均价)×约定出栏重量,除另有约定外,每个结算期的保险数量=年出栏量÷出栏批次
6.4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7.未尽事宜,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完善。
8.此前市级相关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执行至新的方案出台之日止。
9.本方案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鸡蛋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1.参保对象: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蛋鸡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
2.参保条件:从事蛋鸡养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户均可投保本保险①蛋鸡的月平均存栏量10000只以上;②蛋鸡饲养密度符合相关标准;③投保标的符合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有详细记录,并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
2.1根据鸡蛋的年产量按年度投保,鸡蛋年产量根据养殖场的圈舍面积、蛋鸡年存量来确定,一只蛋鸡的最高产量不超过17公斤。具体以保险单载明数据为准。承保数量分摊原则:投保时,约定按照12个批次将承保数量平均分布到保险期限内的12个月。每批次出栏时间和出栏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价格、保险金额及费率
3.1鸡蛋保险价格:7.4元/公斤
3.2保险金额:每公斤保险金额 =7.4元
3.3保险产量在投保时确定,为保单上载明的年产量;
3.4保险费率及保费:保险费率5%,每公斤保险费为0.37元。
4.保险保费承担比例
鸡蛋价格保险属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10%、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承担20%。
5.鸡蛋均价依据及计算方式
鸡蛋均价以农业农村部(http://www.moa.gov.cn/)发布的主产省份鸡蛋平均价格在结算期内的均价为依据,该价格农业农村部每周发布,保险公司按照每周的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当月的鸡蛋均价。
6.赔付方式、流程及赔偿金额计算
6.1赔付方式:在保险期间内,当结算期内的均价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鸡蛋的结算期为1个月。蛋鸡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办理相应批改手续。保险索赔权随蛋鸡及保险鸡蛋的所有权转移;
6.2理赔流程:价格发布─价格录入系统─系统自动报案─自动核定损失─计算赔款─赔款转账支付到投保人银行账户;
6.3赔偿金额计算
鸡蛋均价以农业农村部(http://www.moa.gov.cn/)发布的主产省份鸡蛋价格为依据,该价格农业农村部每周发布,保险公司按照每周的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当月的鸡蛋均价。
对应结算期赔偿金额=(保险价格-鸡蛋均价)×对应结算期保险数量(公斤)。
6.4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取签单次月1日为保单的保险起期。
7.未尽事宜,由区县农业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完善。
8.此前市级相关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执行至新的方案出台之日止。
9.本方案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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