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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能否不批准?

发布时间: 2024-09-14 1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赋予了劳动者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内只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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