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修文县 | 所属领域: | 司法 |
| 发文字号: | 修府办函〔2025〕41号 | 公布日期: | 2025-09-19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09-19 09:19:38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各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平台公司:
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做好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进一步做好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的工作措施
第一条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为更好地防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执行好强制报告制度,压紧压实强制报告责任,规范报告主体和报告流程,完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二条 总体要求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报告主体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旅馆、宾馆、酒店、民宿;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报告情形及方式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情形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十)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一)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十二)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发现以上(一)至(十二)项情形的,报告主体应当立即通过拨打110电话、网络报警等方式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或举报,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备。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经学校劝返无效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发现严重的学生欺凌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五条 报告时限 法律法规或主管行政机关有明确报告时限及要求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主管行政机关没有明确报告时限及要求的,报告主体发现上述情形时,应当立即开展报告和报备工作。
第六条 先期核实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第七条 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第八条 处置反馈 各单位部门接收到报告或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在受理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告单位和个人反馈案件进展。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九条 管辖异议 上述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条 资料归档 各单位应当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在开展报告、报备、研判、转介、处置和反馈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统筹调度 修文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全县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日常事务由修文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办公室(修文县妇联)负责。
第十二条 协同联动 修文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办公室(修文县妇联)应当结合工作实际,适时提请修文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明确强制报告工作联系人,畅通联系渠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法律监督 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全县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推进不力、监管不严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内单位和机构落实强制报告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做到人员明确、职责清楚、机制顺畅。注重加强培训和宣传,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强制报告工作的认知度和执行力。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情节、后果等情况,依法移交修文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报告保障 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单位可以建立奖励机制,明确奖励标准,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线索。
第十七条 隐私保护 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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