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修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修文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修文县 | 所属领域: | 其他 |
| 发文字号: | 修府发〔2025〕8 号 | 公布日期: | 2025-12-03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6-01-01 17:4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各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平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将《修文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征收房屋区片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征收补偿标准依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收购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该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中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例如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或对于一些单株价值较大的树木,具体补偿实施时可由乡镇(街道)或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根据《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2019版)》和《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2022年)》等有关文件确认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格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格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三、涉及本标准中未列的附着物品种(树种)参照同类或相近品种(树种)标准执行,如无法参照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四、其他不在本标准中的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鉴于其建设成本和使用年限等因素难以统一评估,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严厉打击抢种抢建行为,在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施行之日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未公告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文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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