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 周五 本站首页 修文旅游 阳明文化 留言咨询
公告公示

贵阳市“门前三包”责…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7

 

 

 《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2010323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四月七日

 

 

贵阳市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服务行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卫生”)、绿化((((简称“包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区未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绿化、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产权所有的和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和相应的人行道及其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绿化地、空地等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不能确定或者确定后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的方式实施。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悬挂在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一)配合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包卫生:地面整洁,无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自设废弃物收集容器整洁;

 

(三)包绿化: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四)包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头招牌和夜景灯光,不延伸店堂外占道经营;制止乱堆放和乱挂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搭乱盖、乱画乱贴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维护环境卫生、绿化成果、市容环境秩序的教育,培养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 “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阻碍本规定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作假造假、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行政处分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是一项任务繁重、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城市形象的一张名片,它不仅彰显城市品味、弘扬城市文化、关系城市对外开放水平,而且影响区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随着本市城市化的快速建设和都市经济的繁荣,由于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经营者或市民法制观念淡薄,延伸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物品,乱停车辆、乱倒废弃物、乱贴广告、损坏绿化地花草及树木等现象普遍,严重有损市容市貌,阻碍人行道畅通,给城市形象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要求极不相称。如何在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的环境下强化市容市貌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

 

为加强市容市貌的管理,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均作了相应规定,对规范本市市容市貌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的规定较为原则,对市容市貌管理的具体措施需进一步明确、细化,并将其具体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市容市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4.《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5.《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6.《贵阳市绿化条例》。

 

(二)起草过程。

 

为加强本市市容市貌管理,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规定了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市政府将制定《规定》列入了2010年的立法计划。为更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市政府法制局20097月参照《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提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思路,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有关工作的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时批转市城管局要求于2009年底前拟出初稿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市城管局在总结本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城市的做法,结合实际,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市林业绿化、公安等部门的意见,经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于20102月送市政府法制局,该局收到该送审稿后,及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论证,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103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针对本市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管理的现状,为有效遏制违法违章行为,形成合力共同创建和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秩序,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范围十分必要,结合本市实际,《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市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服务行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关于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管措施。

 

由于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贴乱画、损坏绿化等行为严重损坏市容市貌,通过本市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其势态仍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严格城市管理,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管理秩序,针对上述问题,《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措施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了明确;二是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规范管理的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三是对管理主体落实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方式进行了明确;四是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五是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主体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关于行政处罚。

 

为保证《规定》所确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加大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结合本市实际,《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和《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的规定,确保处罚幅度的公平、公正,《规定》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根据《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定》第十三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三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的具体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故《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卫 管理 规定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各新闻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49印发

                                                                                      

 

2010-5-29 11:16:13

>>更多公告

全部公告

时事专题
 · “三创一办”专题
 ·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 2009中国贵阳“避暑季”开…
 · 贵阳市第三届旅游发展大会
 · 第四届国际阳明文化节

                      更多专题...
 
留言咨询
县委、县政府
(直属)事业单位
党校
移民办
史志办
(与党史研究室合署办公)
 
群众团体
总工会
团县委
妇联
科协
文联
残联
工商联
 
驻县垂管部门
国税局
地税局
质监局
药监局
工商局
供电局
烟草
移动
气象局
电信局
邮政局
 
驻县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
信用联社
商业银行
农发行
农业银行
人保
工商银行
财保
修文县各乡(镇
龙场镇
六屯乡
扎佐镇
洒坪乡
久长镇
小箐乡
大石乡
谷堡乡
六桶乡
贵州旅游工具箱
  
 
       
 
 
 

我县“三个到位”…

 
       
 
 
 

省委副书记王富玉…

 
       
 
 
 

“筑台两地妇女代…

 
       
 
 
 

袁周市长等领导出…

 
       
 
 
 

我县成立政府机关…

 
       
 
 
 

童雪涛、王世利率…

 
       
 
 
 

海马大桥开工

 
       
 
 
 

开阳县党政考察团…

 
       
 
 
 

修文县第二中学举…

 
       
 
 
 

袁周市长调研久铜…

 
       
 
 
 

三创一办气象新

 

[详细内容]
   
>>更多    
   
>>更多    
   
>>更多    
   
>>更多    
   
·修 文 旅 游 线 路 [11月24日]
>>更多    
   
>>更多    
   
>>更多    
   
>>更多    
公 共 服 务
其他服务
其他服务
     

修 文 县 党 政 机 构 设 置
县委机构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
政协修文县委员会机关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县委办 (机要局、保密局)
组织部(远教中心) 统战部
宣传部(文明办) 维稳办
直属机关党委 政法委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关工委)
人大办公室
法制工作委员会
教科文卫委员会
代表工作委员会
财经工作委员会
 
县政协办公室
经济科技委员会
教卫文体、
文史学习委员会
提案法制、
社会联谊委员会
智力支边办公室
纪委办公室 信访室
纪检监察室 廉政办
纠风办
纪委案件审理室
宣教室
监察综合室
修文县人民武装部
修文县人民法院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县政府机构
(一)县政府工作部门
(二)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三 )委托行使部分管理职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法制办 信访局 发改局 人劳局 公安局 民政局
教育局 司法局 综治办 科技局 民宗局 国土局
建设局 交通局 统计局 农业局 林业局 环保局
水利局 文广局 审计局 粮食局 乡企局  
监察局(同纪委合署办公) 卫生局(红十字会)
财政局(老龄委) 计生局(计生协)
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与其合署办公)
农业办公室
(农业综合开发办、
扶贫开发办)

人民防空办公室
(交通战备办)
 
烟办
安监局
旅游局
招商局(便民服务中心)
档案局
供销社
 
 
 
 


用户:
密码:
验码:

   
 
视 频 修 文
经 济 发 展
旅 游 频 道
旅游景点
  旅游线路
  旅游服务
  风味特产
文 化 长 廊
产 品 推 荐
贵阳国际旅行社
网址:www.gylxs.com
陈 鸣
黔东旅游部
业务主管
 
电话:0086-851-6775358
手机:0086-0-13984132586
 

------------------------------------------------------------------------------------------------
©:2008-2011Liurz   修文县人民政府  黔ICP备582556256号
联系邮箱:xwzfb@sina.com  QQ邮箱:1094307899@qq.com. 在线QQ:1094307899
地址:修文县翠屏西路104号修文县政府三楼   技术支持:北信科技2860http://www.bxkj6.com